2016年,杭州方林富炒貨店因包裝袋上"最優秀""最好吃"等字眼被罰20萬,經三年訴訟終審維持10萬元判決。這起看似普通的行政處罰案,撕開了我國行政執法中"小過重罰"的深層矛盾,更暴露出立法剛性、執法機械與市場主體生存權之間的劇烈沖突。
依據《廣告法》第九條規定,禁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違者處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款。立法初衷在于遏制虛假宣傳亂象,但將街頭炒貨店與跨國企業的廣告違法等同視之,顯然違背了"過罰相當"的行政法基本原則。
方林富用牛皮紙袋手寫"杭州最好吃栗子"的廣告,其輻射半徑不過社區周邊,與上市公司全國性虛假宣傳造成的損害存在云泥之別。
值得警惕的是,執法部門對法律條文的僵化執行。西湖區市監局在2015年新版廣告法實施僅3個月后,便對這家經營二十余年的社區老店祭出頂格處罰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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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發現即重罰"的執法邏輯,忽視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可不予處罰"的規定。正如老板娘所言:"哪怕第一次提醒下,再犯罰也認",道出了千萬小微經營者的心聲。
雖然二審法院將罰款減半,但仍堅持"絕對化用語必須嚴懲"的立場。這種就是當下最大的制度困境:當立法設定最低20萬的處罰門檻,執法者就被套上了"不得不罰"的枷鎖。
數據顯示,全國因絕對化用語被處罰的案例中,小微企業占比最高,部分處罰金額超過其年利潤的50%。如此小過重罰,就沒有充分考慮市場主體的規模差異。
更具諷刺意味的是,選擇性執法的普遍存在。方林富店內的"中國最好吃栗子"廣告與某知名電商平臺"全網最低價"的標語本質相同,但后者往往通過模糊表述規避監管。
剛哥以為,當法律利劍總是指向抗辯能力最弱的街邊商鋪時,所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將淪為一句令人心酸的空洞口號。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明確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將社區炒貨店的宣傳語與虛假醫藥廣告等量齊觀,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行為的危害性不大、未獲取超額利潤的事實。
杭州中院二審雖承認20萬罰款過重,卻沒有突破法律設定的處罰下限,最終在"嚴格執法"與"實質正義"間作出折中判決。
本案最刺痛人心的,是方林富妻子那句"這錢都是一斤一斤炒出來的"。10萬元的罰款,意味著要炒制3846斤糖炒栗子(按26元/斤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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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實施效果直接威脅市場主體生存權時,我們不得不反思:行政監管究竟是要規范市場秩序,還是要制造新的社會不公?
剛哥想問一句:當"法律風險"成為懸在小微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誰還敢在實體經濟的寒冬中堅守?
這場持續三年的"最"字官司,終以10萬元罰款畫上句號。但案件揭示的深層次矛盾遠未終結——當法律失去人性的溫度,當執法變成冰冷的數字游戲,受損的不僅是某個炒貨店,更是整個社會的法治信仰。
拿到終審判決后,方林富的妻子說: “這兩三年里,家里夫妻倆為了這個事情鬧別扭,不開心。有時候,家庭親情比什么都重要啊!我有時候都在想,這個店都不想開了。一鍋板栗20斤,一斤26元,炒一鍋要50分鐘。這錢都是一斤一斤炒出來的。”
通過這次教訓,老方一家人都非常精通《廣告法》了。本案也給經營者們提了個醒,一定要學法知法,守法經營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風險。
我們期待這起杭州"最"字風波的發生,能夠成為推動行政法治進步的催化劑,讓每一粒糖炒栗子都能在法律的陽光下散發出應有的香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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