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空姐被乘客咬傷:一次航班沖突背后的法律警示
最近,深圳航空ZH9539航班上兩名乘客因瑣事互毆、咬傷空姐導致航班延誤的事件引發(fā)熱議。
這看似荒唐的“機艙鬧劇”,實則暴露了航空安全與法律責任的深刻問題。我們不妨從法律視角拆解這一事件,看看當情緒失控遇上高空封閉空間,會觸發(fā)哪些法律風險?
一、事件回顧:沖突如何升級為“咬人”?
根據(jù)通報,4月1日航班登機結束后,兩名女乘客因“嫌對方體味”和“噴香水”爆發(fā)肢體沖突。空姐上前勸阻時手臂被咬傷,其他乘客也被抓傷,甚至有后排乘客因受刺激突發(fā)疾病需要急救。最終航班延誤2小時,涉事乘客被警方帶走。
二、法律焦點:高空不是法外之地
1、擾亂公共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擾亂航空器秩序的行為可處警告、罰款或5-10日拘留。此次事件中乘客打架、咬人已明顯擾亂客艙秩序,警方介入后大概率面臨此類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若沖突導致他人受傷(如抓傷、突發(fā)疾病),還可能涉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條款,需承擔更重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咬傷空姐:輕則治安拘留,重可能觸犯《刑法》
空姐手臂被咬傷若鑒定為輕傷,則涉事乘客涉嫌《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僅為輕微傷,則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此外,根據(jù)《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即便未達刑事標準,其行為已違反《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wèi)工作規(guī)則》,乘務員有權強制制止并報警。
咬人者除了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也需要對被咬傷民的空姐相關案例:
3、航班延誤:民事責任誰來承擔?
《民用航空法》第126條規(guī)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其他旅客因為航班延誤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從立法精神上來看,旅客行為導致航班延誤或損失,航空公司可要求其賠償。此次事件中,深航因延誤產生的燃油費、地勤費等成本,理論上可向涉事乘客追償。
其他乘客若因延誤錯過后續(xù)行程(如轉機、商務會議),也可能通過民事訴訟索賠,但需舉證實際損失。
4、特殊空間加重責任:高空違法代價更高
飛機屬于“特殊公共場所”,法律對擾亂行為容忍度更低。例如《民用航空安全保衛(wèi)條例》第25條明確規(guī)定,飛行中禁止打架斗毆,違者可能面臨更嚴厲處罰。
三、法律之思:該如何避免成為“失控乘客”?
1、情緒管理是必修課
封閉機艙容易放大矛盾,一句抱怨可能引發(fā)連鎖反應。法律不會因“情緒上頭”減輕處罰,學會深呼吸、換座位或求助乘務員才是理性選擇。
2、維權≠任性
若對他人行為不滿(如香水味、椅背角度),應通過乘務員協(xié)調或落地后投訴,而非當場對峙。正如律師所言:“暴力維權只會讓你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
3、尊重規(guī)則就是保護自己
每次起飛前的安全須知不僅是流程,更是法律提示。例如,某航班登機過程中,一乘客向飛機機身扔硬幣被判賠償12萬元的案例,已敲響警鐘。
“乘客打架咬傷空姐”這場鬧劇最終以警方帶走乘客、空姐送醫(yī)收場,但它留給我們的法律課遠未結束。
下一次當你系好安全帶時,不妨也系緊“法律安全帶”——畢竟,文明乘機不僅關乎素質,更是一份對他人、對自己的法律責任。
來源:本文借助deepseek創(chuàng)作,僅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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