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醫保局等九部門
印發《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
完善了參保、待遇相關政策
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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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務
(一)完善參保政策
切實放開放寬在常住地、就業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戶籍限制,全面做好在就業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工作。
1.切實落實持居住證在常住地參保政策。推動非本地戶籍新生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本地居住證參加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學齡前兒童可憑父母一方本地居住證參加當地居民醫保。鼓勵中小學生、高校學生在就讀地參加居民醫保。按規定做好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保工作。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要加快推進其他居民持居住證參加居民醫保,取消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
2.省內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納職工醫保費的年限累計滿20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省內視同繳費年限實行跨統籌地區互認。
3.在省內辦理職工養老退休手續的人員,如職工醫保最后參保地與養老退休地不同的,可以省內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最長的參保地歸集,并按規定辦理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手續。在省外辦理職工養老退休的人員,如退休前職工醫保最后參保地為省內,可在最后參保地按規定辦理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手續,其中在省內繳費未滿10年的,可選擇一次性補繳或延期繳納至滿10年。養老保險需要延期繳納的人員,如在戶籍地有職工醫保繳費記錄的,可選擇在戶籍地或職工醫保最后參保地按規定辦理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手續。
(二)完善籌資政策
健全居民醫保基準費率制度,執行籌資標準動態調整、籌資責任均衡分擔、醫療救助資助參保等配套機制,穩定居民參保繳費預期。
1.居民醫保繳費與統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掛鉤,綜合基金累計結存、醫療費用增長等因素,確定具體籌資標準,合理設置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分擔比例結構。
2.各級財政將居民醫保財政補助納入年度預算,按規定安排財政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納入低保或低邊的因病致貧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等醫療救助對象參保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給予資助。
3.落實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費政策,并確保與參保職工同等享受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建立面向居民醫保參保人員連續繳費、統籌基金零報銷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調動參保積極性。
1.自2025年起,對連續參加居民醫保滿4年的參保人員,之后每連續參保1年,提高大病保險可報費用限額5000元。對當年統籌基金零報銷的參保人員,次年提高大病保險可報費用限額5000元。兩項激勵累計提高總額度不超過統籌地區大病保險原封頂線的20%。參保人員發生大病報銷并使用獎勵額度后,累計零報銷激勵額度清零。斷保之后再次參保的,連續參保年數重新計算。激勵待遇在次年1月1日調整。
2.自2025年起,除新生兒、醫療救助對象等特殊群體外,未在集中參保期參保繳費的居民,繳費未中斷的,設置參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個月;繳費中斷的,每多斷繳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礎上增加變動待遇等待期1個月。居民在參保繳費的同時,可通過補繳未參保年度保費修復變動待遇等待期,每多繳納1年,可減少1個月變動待遇等待期;其中,連續斷繳4年及以上的,可修復至等待期6個月。修復繳費標準參照當年參保地個人繳費標準,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跨年度、跨制度轉換參保關系,且中斷繳費4個月及以上的視為未連續參保,待遇等待期參照前述規定執行且累計計算。
3.職工醫保參保中斷3個月內轉入人員、部隊轉業(復員)轉入戶籍或取得學籍次月起3個月內人員、取得本省戶籍、居住證、全日制學籍,刑滿釋放等符合參保資格3個月內人員,因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等原因辦理參保手續的,不設固定待遇等待期,自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編輯:陳佳
一審:張婷
二審:柳祥寶
三審:黃元杰
來源: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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