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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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活動中,增值稅發票作為重要的商事憑證,不僅是企業財務核算的關鍵依據,更是國家稅收征管的核心抓手。然而,總有一些企業或個人受利益驅使,試圖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來謀取不當利益。在此鄭重提醒:虛開增值稅發票 1 萬元以上,主管和責任人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后果極其嚴重,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虛開增值稅發票金額達到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就達到了立案追訴標準。一旦罪名成立,面臨的將是嚴厲的刑事處罰。
若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認定為 “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當虛開的稅款數額高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時,屬于 “數額巨大”,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樣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這里所說的虛開,涵蓋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等多種行為。以某企業為例,其老板為降低企業稅負,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其他企業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這種行為看似為企業 “省了錢”,實則已觸犯刑法。一旦稅務機關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票協查等手段發現線索,移交司法機關后,企業老板和相關責任人必將面臨法律制裁。
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屢見不鮮。即墨法院曾公開審理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2020 年 7 月至 12 月間,宋某、宋某某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經張某某介紹,購買某公司開具的 189 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 230 萬余元,用于其經營公司的稅額抵扣。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宋某、宋某某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讓他人為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被告人張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單位被處罰金 40 萬元,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張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并均宣告緩刑。
周軍律師提醒,企業和個人務必嚴守法律底線,在開具和接受發票時,要嚴格核實業務真實性,確保發票與實際交易相符。財務人員更要增強法律意識,對不合規的發票堅決說 “不”,以免不慎觸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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