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鈺涵
一、案例導入
(一)案號:
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二)基本案情:
張某與趙某(女)于2018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趙某收到張某彩禮款160000元。后雙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終止同居關系。張某起訴主張趙某返還80%彩禮,共計128000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現已年滿2周歲,且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孩子產生相關費用,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趙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民法典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彩禮糾紛案件中要堅決貫徹落實關于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關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的規定,應當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況下。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判決符合當地風俗習慣,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特別體現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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