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以下簡稱“新法”)即將正式實施。
這部法律不僅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更直接關系到每一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核心利益。
一、土地權益的“身份證”:成員身份認定規則明確化。
在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首次以全國性立法形式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標準,終結了以往各地規則混亂的局面。
根據新法第十一條,成員身份需滿足以下條件:
1. 戶籍或歷史關聯:戶籍在或曾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并與之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2. 基本生活保障依賴集體土地:以集體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
新法中就有兩大兩點,這也是兩大新的突破,第一個是動態管理機制。
新法規定了,因結婚、收養、政策性移民新增人員,原則上應確認為成員;公務員(除聘任制外)等群體是否喪失身份,則授權地方或章程靈活規定。
第二個是對外嫁女、外出務工者權益保障。新法規定,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離婚等原因喪失身份。
例如,外嫁女若未在婆家取得新成員資格,原集體不得取消其權益,直接解決了“征地補償款被克扣”等歷史難題。
因此對于廣大農民朋友來說,應該及時查詢本集體成員名冊,對身份認定有異議可申請調解、仲裁或訴訟。
特別是對于外嫁女、外出務工人員需保存土地承包合同、集體分紅記錄等證據,避免權益被架空。
二、土地承包權:進城落戶≠失去土地。
新法實施后,“帶權進城”成為可能,打破了“戶口遷出即失地”的傳統認知:
1. 部分家庭成員遷戶:子女上學、務工等個別遷出,不影響家庭承包關系,仍適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
2. 全家遷入城鎮的話,如果是遷入小城鎮:可保留承包權或選擇流轉,村集體不得強制收回;
而如果是遷入設區市:需交回耕地和草地,但林地、四荒地等仍可保留。
不過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形,比如對土地有持續投入(如修建灌溉設施),即使被收回也有權獲得補償;
另外在2025年后,通過“人才返鄉”政策,符合條件者可重新申請成員資格。
比如河北李某一家人遷入縣城后,通過土地流轉年增收2萬元,既享受城市便利,又保住了“土地錢袋子”。
三、宅基地使用權:資格與房屋所有權“分家”管理。
宅基地問題涉及使用權資格與房屋所有權的分離:
1. 資格喪失:戶口遷出即失去成員資格,村集體可依法收回宅基地,但地上房屋仍屬個人財產,可繼承或修繕(不得擴建)。
2. 特殊保護:
外嫁女、離婚女性若在遷入地未獲宅基地,可憑原籍房屋證明保留使用權;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房屋倒塌后宅基地將被收回,建議定期維護;而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行為無效,可能面臨合同解除風險。
四、集體收益分配:從“暗箱操作”到“透明分賬”
新法推動集體資產收益分配透明化、公平化:
1. 收益權量化到人:經營性資產(如集體資金、流轉土地收益)可按股量化到成員,村民可憑持股比例分紅。例如,某村將閑置土地出租建廠,租金按股分配,村民年均增收5000元。
2. 民主決策強化: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項需經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普通農民話語權大幅提升。
3. 外來貢獻者權益:長期投資鄉村的企業家、返鄉創業青年,經四分之三成員同意可參與分紅,平衡開放與公平。
五、婦女權益:從“隱性歧視”到“法律撐腰”。
新法針對婦女權益設置專項保護條款:
1. 平等權利:明確婦女在土地承包、宅基地申請、集體分紅等方面與男子完全平等,村委會不得以“戶無男性”等理由拒絕分配權益。
2. 檢察公益訴訟:若集體侵害婦女權益(如剝奪外嫁女征地補償款),檢察機關可提起公益訴訟,維權力度空前。
3. 婚姻狀態不影響身份:離婚、喪偶婦女不因此喪失成員資格,破解“離婚即失地”困局。
為避免權益受損,農民需注意及時確權登記: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確保權屬清晰。
并且要記住,一定要通過村集體備案或產權交易平臺操作,避免私下交易無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實施,標志著農民土地權益從“被動保護”轉向“主動賦能”。
通過成員身份明晰化、收益分配透明化、婦女權益剛性化等改革,農民不僅能“守住地”,更能“盤活地”。
未來,隨著城鄉融合深化,“農民”將不再是一種身份標簽,而是成為鄉村振興的權益主體。讀懂新法、用足政策,將是每一位農民把握時代紅利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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