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賣婦女、兒童罪能適用死刑嗎?
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我國司法機關歷來堅持從嚴懲治的方針,其中,偷盜、強搶、拐騙兒童予以出賣,造成許多家庭骨肉分離,對被拐兒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傷害與痛苦,在社會上易引發恐慌情緒,危害極大,更是從嚴懲治的重點。司法實踐中,許多行為人拐賣或拐騙數十名兒童,許多兒童被拐十多年后才得以解救。眾多家長為尋找被拐兒童耗費大量時間、金錢和精力,甚至有親屬因傷心過度等去世。對于此類案件,可以綜合考慮適用死刑。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拐賣婦女罪與非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借介紹婚姻索取錢財的違法行為,不成立拐賣婦女罪。受婦女本人或者他人之托,把婦女帶到外地為其介紹婚姻,借以索取財物的,屬于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這種行為與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雖然都具有牟利的目的,但是,牟利的內容、方法、手段及其產生的后果都是不同的。前者"介紹婚姻",婦女是自愿的,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行為人也沒有采取欺騙或者脅迫手段。后者是行為人以欺騙、利誘或者脅迫手段實施拐騙、販賣行為,完全違背婦女的意志。
(2)區分婦女自愿外流與拐賣婦女罪。有的婦女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外流到他鄉,與他人結婚。征得婦女同意,即使收受了對方的財物,也不能認定拐賣婦女罪??梢姡槊餍袨槭欠襁`背婦女意志、有無誘騙手段,是區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非罪的客觀標志。
三、拐賣婦女罪與詐騙罪如何區分?
這兩種犯罪盡管都具有圖財的目的,手段也都是騙,但各自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是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后者是侵犯財產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這兩種犯罪是容易區別的。但在販賣婦女與騙取他人錢財的犯罪行為同時出現、互相交錯的情況下,就要透過現象,揭示犯罪的實質,正確認定犯罪性質。凡以販賣為名,騙財為實的,應認定為詐騙罪。對于婦女被拐騙后,在犯罪分子的脅迫或者利誘下共同進行詐騙的,應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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