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億例輔仁
景來律師導讀
本期公眾號,我們選載《億例輔仁》公眾號的兩篇文章,分別是頭條《點贊最高法、最高檢撥亂反正,讓事不過三》以及次條《真誠請教最高法審監庭二級高級法官、全國審判業務專家何波女士》。希望能為我國法律的統一適用以及規范類案標準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貢獻。也感謝作者持之以恒的努力!加油,景來律師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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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適用于長租公寓平臺公司暴雷中介跑路類案嗎?
(2022)瓊民申3002號《肖某、于某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認為:
根據肖某與城城不動產海口分公司簽訂的《房屋托管合同》的約定,城城不動產海口分公司在托管期內可將涉案房屋出租、轉租給他人。黃鳥在以良哲公司的名義向于某轉租涉案房屋時出示了肖某的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于某有理由相信其為有權轉租涉案房產的權利人。在于某已全額支付房屋租金的情況下,肖某主張其另行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顯失公平,原判決對肖某要求于某與城城不動產海口分公司共同承擔向其支付租金的連帶責任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有理由相信”這五個漢字組合,在《民法典》1260條中出現有且僅有一次,就是在表見代理條款中: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因此,我“有理由相信”,(2022)瓊民申3002號適用的法律條文就是《民法典》第172條。
前面早就寫過的文字,也研讀了幾乎所有表見代理的案例,最牛逼的顯然屬于這篇 ,這篇里面也提到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院親自審理的案件,然而這些……在今天這篇面前,都顯得分量不夠。感謝北京市檢田檢轉發,剛想瞌睡就有人送上枕頭,讓我第一時間拜讀到這篇大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二級高級法官、全國審判業務專家 ,大作同樣也付諸印刷了,截圖留念。
其實在閱讀何波法官洋洋灑灑的萬字長文之前,我只關注一個問題,那就是:
構成表見代理,是否必須要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反過來說,如果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就一定不構成表見代理?
這個問題,看上去極其簡單,內行人可能一秒鐘就能給出答案。但這個問題顯然一點也不簡單,五年前,連最高人民法院都搞不清楚!他們當時的答復是羞羞答答欲蓋彌彰的,認為“難度較大”!
上面這本書是啥?常讀我的文字的讀者估計猜到了,那就是:
法律就是要定分止爭的,你說難度較大啥意思?是,就意味著代理行為有效。不是,就意味著代理行為無效!你來個似是而非,可左可右,法官怎么判決,當事人怎么服氣?法律可不是小孩子過家家的兒戲,一個判決說不定就是當事人的全部身家性命!
為了嚴謹起見,我對這個問題早就做了廣泛而又深入的研究。
我很榮幸,在這個問題上,我跟審理我的案子的主審法官——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六庭潘四海法官取得了極其難得的共識,那就是,必須要!我知道空口無憑,照例還是上截圖。還是老規矩,原裁判文書太長太長,只能截取最后關鍵部分, (2018)蘇民再88號《 靖江市恒豐金屬制品廠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注意是罕見的再字號,還是檢察院抗訴案件,分量可不一樣!這也側面說明,指望江蘇高院那幫爺改判,可不容易了!
當然,潘四海法官級別一般,水平更是一言難盡,工作效率絕對是一筆雕鑿。二審20140807,兩年后(2016)檢察院抗訴,然后再過一年(2017)高院裁定提審,然后再過一年(2018)立案,再過三年(20210317)出結果。看完這個時間軸,我信心倍增,畢竟人家二審到最后改判花了七年,我二審到現在才三年,高院駁回再審裁定還不到兩年,完全不算曠日持久啊!
我關心何波法官在這個問題上是怎么說的!畢竟她說的,可能就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終極判斷,可能張軍院長在這個問題上都得聽取她的意見。檢索一下,很簡單:
我覺得這句話已經呼之欲出了,沒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就不可能“仍然”,那就不是表見代理,這個邏輯一點也不難理解吧!
實際上,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 入庫編號2024-16-2-111-002,(2016)贛民再111號《江西贛粵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獻縣建全建材租賃站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所持觀點與何波法官完全一致,依舊是太長只截圖部分: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應該說已經斬釘截鐵了,畢竟法官們審理的案子,都是審理的別人的人生啊!
所以,回到標題,長租公寓平臺公司暴雷中介跑路類案中,公司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租客簽訂合同了嗎?別人的合同我知道一點點,比如我昨天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公開推薦的案例,(2021)湘01民終7699號《賀愛云、劉婷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另一篇我已經私下向人民法院案例庫推薦的案例則是這么說的:
不管怎么說,我手上的合同開頭和落款截圖如下:
那么,本文開頭的答案是不是禿子頭上的虱子——明擺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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