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何隱情?強制送精神病院22天背后的4大邏輯。
高度重視、快速聯調、及時回應,這幾個關鍵詞重申了淮南市對男子維全報警,被強制送精神病院22天問題的態度。
被輿論暴擊的當地最終會做出什么樣的結論呢?大家在等。
回顧一下不難發現,對于當地警方明顯存在的行為和邏輯上的錯誤會讓人訝異并感覺到絲絲寒意。
首先,強制送醫缺乏法定條件并違反了《精神衛生法》。法定條件是基礎邏輯,它取決于兩點,其一是,張坡在維全過程中并未表現出暴力傾向或精神異常跡象。
其二是,警方并不掌握或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其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緊迫性。因而,在沒有任何符合送院的邏輯條件下,警方為何就能或就敢如此行事呢?
或許只有一個解釋,公權成私權被恣意使用。
第二,送一個人需要程序正當性,強制醫療需符合法律規程,也就是需經監護人同意、專業診斷及法院裁決。
這個過程中不僅遭家屬明確反對,甚至連申請檢察院或法院的強制醫療令的程序和過場都不想走了,說明當地警方要么根本不懂,要么擺出一副我就這么辦了你能奈我何的面孔。
了解這個基本程序是執法者必須的業務素養,但從結果看派出所的行為與邏輯方式可能更符合后者,這是讓人驚異的事。
第三,因于以上兩點的基本邏輯,可以推導出當地有關機構試圖在濫用“強制”手段來壓制公民維全。
更讓人不解的是,警方不僅將維全行為與“精神異常”強行關聯,還以“出院必須由派出所辦理”為要件,并限制家屬探視與溝通,根本不管醫學判斷與否,這在事實上可能形成打壓借口。
這其實又證實了第一點的對權力私用的任意性,以及第二點的“能耐我何”的權力濫用性。
通過這句留言,其實不難看出派出所不是不懂法,而是在刻意模糊執法邊界,甚至有“不用管它”的想法和行為,而正是這個行為模式和邏輯性,才會讓人生出絲絲寒意。
第四,如果理解了前面三點的行為邏輯模式,就不難理解張坡又被以“尋釁滋事”拘留8日的結果了。
當然,這也有法律概念,就如律師指出的此舉違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就是同一行為被兩次剝奪自由是不行的。但為什么發生了呢?
這其實還是因為以上第一點和第二點的行為模式和邏輯作怪,就是以執法為名 行任意和濫用之實。
他們為什么這么做呢?這背后的原因可能才是聯合調查的主題。具體為何?需要等待揭開謎底,看看是否存在利益交換等問題。
應該說,聯合調查組的成立其實是在為我黨的政策清明和法律嚴肅性進行補救,但這并不能掩蓋對某些基層執法監督機制的失效問題。
事件后果的破壞性是,不僅會引發公眾對“被精神病”濫用的恐慌,甚至會削弱法治公信力。
或正如媒體評論所說:當維全群眾被劃入精神異常名單,法律的鋼就變成了捆人的鐵鏈。
這是我們黨和國家絕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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