絳縣公安快速出擊查處3起失火案
春季風干物燥,絳縣森林火災風險持續加大,特別是清明節前后,是森林火災高發期,防滅火工作形勢異常嚴峻。目前,絳縣人民政府發布《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令》,但在明文規定下,仍有群眾不遵守相關規定,導致系列火情。絳縣公安局始終保持從快從嚴打擊態勢,對野外違規用火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查處,嚴厲打擊。近日,絳縣公安局快速出擊查處3起失火案。
案例一
2025年3月16日,絳縣公安局古絳派出所接到警情,有群眾報稱自家地內種植的白皮松樹苗被燒,接到報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到達現場調查取證。經查,3月16日14時許,絳縣橫水鎮村民梁某,在崔村與下高池村交界處放羊時,抽煙將煙頭隨手扔在地上,不慎將雜草點燃,引發火災。梁某對其過失引發火災一事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絳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梁某處以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5年3月16日,絳縣公安局郝莊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自家地內種植的白皮松樹被燒毀,接到報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到達現場調查取證。經查,絳縣郝莊鄉村民徐某某,為清理田地內的雜草根,遂將雜草點燃,由于當天風勢較大,不慎引發火災。徐某某對其過失引發火災一事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絳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徐某某處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5年4月4日,絳縣公安局冷口派出所接到警情,冷口高速路旁山坡上著火。接到警情后,值班民警迅速到達現場,同鄉政府防火人員將火撲滅。經查,4月4日10時許,絳縣冷口鄉村民郭某某,在村南山半家洼上墳燒紙時,不慎將旁邊的雜草引燃,引發山火。郭某某對其過失引發火災一事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絳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郭某某處以行政拘留。
以案為鑒
警鐘長鳴
即便不是主觀縱火
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
《森林防火條例》引發森林火災的責任:個人或單位因過失引發火災,但未構成犯罪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樹木,并可處警告或罰款(個人罰款500-5000元,單位罰款1萬-5萬元)。違反防火規定:在防火期內違規野外用火(如燒荒、吸煙等),可處200-3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過失引起火災的,處10—15日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因過失引發森林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故意放火燒毀森林,危害公共安全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絳縣公安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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