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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在如今并不罕見,但殯儀館只有在親屬出具死亡證明之時才會將尸體予以火化,近日,便有一樁糾紛與此有關。
2020年,山東冠縣女孩柳云被前男友王富殺害。兇手伏法后,受害人母親李秀娥卻因38萬元停尸費及缺失的死亡證明至今無法安葬女兒。
李秀娥是山東冠縣一名農村婦人,她與丈夫只有高中學歷,以種地為生。2020年,25歲的女兒柳云大學畢業不久后,被其前男友王富殺害于濟南一小區地下室。
2024年1月,王富被執行死刑,李秀娥到殯儀館取女兒遺體時,被告知需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回復,法院終審判決書已足夠,因此不予出具。但殯儀館方確認為殯儀館方面認為,判決書和死亡證明二者非同一主體作出,不能夠以判決取代死亡證明。
由于遲遲辦不齊手續,停尸費也不斷攀升,讓李秀娥陷入困境。那么,公安機關是否有權以判決書為由拒絕出具死亡證明?對此,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 表示,判決書是司法文書,其主要功能在于從法律上確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法律責任,而并非是對被害人死亡的證明文件。依據《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規定,除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之外的公安機關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屬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范圍。因此,公安機關有義務向被害人家屬出具死亡證明。
而38萬停尸費應當由誰承擔,這并非個例難題,刑案發生后被害人遺體長期存放導致的高額費用問題,已成為一個普遍性的難題。司法實踐中,大多由法院調解,對費用進行減免,進而解決糾紛,但法律上目前對該問題并無具體法律條文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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