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騁,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特聘副教授,法學博士。
數字化與法治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兩個重要維度,以數字化賦能法治化、以法治化規范數字化,是實現制度與技術協同增效、高效驅動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加快推進法治的數字化基礎建設和法治運行機制的數字化改造,才能全面建成高質量、高水平的法治中國。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應勇檢察長指出的:“數字檢察是數字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檢察工作現代化的重要引擎。”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法治運行過程中處于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實施“數字檢察戰略”,探索了“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的數字檢察之路,推動了“數字賦能監督,監督促進治理”的法律監督模式變革重塑。然而,數字檢察在縱深推進、融入大局過程中也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亟須進一步強化基礎理論研究,闡釋數字檢察邏輯的根本支點,明晰檢察機關通過數字檢察戰略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演進方向和宏觀策略,推動數字檢察戰略理論闡釋、頂層設計、實踐提煉、迭代優化與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要求相契合。
一、數字檢察的實踐現狀與問題透析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也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和手段”“健全社會治理體系”。國家治理、社會治理的效果,客觀反映了立法的科學性、執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國家法律的公信力,是衡量國家法治運行狀況的重要因素。因此,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中,必須精準定位案件背后的社會治理問題,推動相關領域形成長效機制。而數字檢察履職能夠克服傳統法律監督模式的被動性、碎片化、淺層次缺陷。在線索層面,從依賴當事人舉報申訴、依托檢察官辦案經驗發現等偶然性方式,轉向大數據比對、節點篩查等智能化途徑;在監督模式層面,突破了業務分工、地區層級的限制,對檢察辦案流程、組織機構、運行機制等進行了全方位系統性重塑,從更高層級視角俯瞰、回顧執法司法活動全景,實現對執法司法活動全流程、全方位監督;在參與治理層面,以深層次治理思維的培樹和智能化、高效化智慧辦案平臺的搭建,實現類案監督以進一步推動解決社會深層次的問題。同時,以制度形式固定數字檢察辦案成果,在檢察系統內部探索建立統一的數字監督模型開發管理制度體系,做到“一域突破、全域共享”,并融入數字法治建設大局,釋放數字檢察的溢出效應,以法律監督推動社會治理共同體共克難題,推動執法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充分展示法律監督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價值。
目前,數字檢察戰略處于探索性實踐和規律性經驗交互推進的階段,已初步形成了“數據集成管理—模型建構應用—線索分析核查—類案監督治理”的全鏈式法律監督機制,相關案件辦理和制度建設成效逐漸成形。在取得法律監督模式重塑性變革成效的同時,數字檢察辦案仍存在一些系統性、傾向性的短板問題,影響了數字檢察辦案的總體質效,制約著數字檢察戰略縱深推進和發展。數字檢察的革新突破,不僅體現在技術融合運用、數據模型創新等方面,更需要監督思維、制度機制和價值目標的代際轉型與范式優化,實現數字檢察改革目的、理念、手段、體系等方面的多維度現代化。一是目的現代化。在“由案到治”的監督思維指導下,數字檢察辦案以“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治理效果為追求。但受制于案件化這一檢察權運行基本模式,數字檢察履職中,“辦案”“監督”和“治理”仍存在不平衡的問題,主要體現為后續跟進式監督、“回頭看”監督仍存在不足,數字檢察的社會治理效能難以完全彰顯。二是理念現代化。傳統監督思維與現代化的數字檢察辦案理念存在落差,停留于數字檢察提升法律監督效率的工具性價值,其推動檢察職能融合發展、推動解決檢察改革深層次治理問題的本體性價值未能凸顯。受這一理念制約,數字檢察作為“公因式”推動“四大檢察”融合的功能尚未能完全發揮。三是手段現代化。就內部而言,數字檢察缺乏對模型的迭代升級和跨領域、跨條線的推廣應用;就外部而言,未能充分融入數字化社會治理體系。面對突破傳統線性模式而走向網絡化、多樣化、自主式的現代社會治理體系,傳統各司其職、條塊分立的管理模式必須向多元協同的治理范式轉變。為此,《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提出了“優化整合法治領域各類信息、數據、網絡平臺,推進全國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設”的要求。但是,當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法治建設主體因考核導向而“不愿”共享,因缺乏規范依據而“不敢”共享,因硬件軟件架構不一致而“不能”共享的問題仍然存在。數字檢察受到眾多“數據孤島”造成的局部場景應用束縛,陷入數據整合匯集長期無法突破從而影響數字檢察質效的困局。四是體系現代化。數字技術所特有的算法“黑箱”問題讓人們產生了對數字檢察突破檢察權運行邊界以及檢察官“去責任化”風險的擔憂。同時,在數字檢察“自下而上”探索的大趨勢下,各級檢察院關于數字檢察中的職責分工、指揮調度機制的健全、數據模型資源的統籌應用和管理,以及人員、資金和技術等配套保障機制尚不完善,專業化的數字檢察辦案部門并未全面建成。
二、國家治理現代化語境下的數字檢察理論體系
數字檢察的本質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從傳統走向現代化的代際轉型,是法律監督理念、功能、模式、流程、手段和體制機制整體的重塑變革,即檢察機關適應數字時代公正觀念的重構與自身角色定位的變遷,從追求公正和秩序的單一化目標,轉向兼顧和平衡秩序、正義、活力、效能等多維度價值體系;從單純運用數字技術輔助檢察官辦案,走向以數字思維引領履職過程、以辦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從個案中簡單運用大數據等技術進行局部的、獨立的模型建設輔助個案線索發掘,轉向發揮平臺集成優勢推動監督辦案、檢察管理乃至司法全流程的數字化建設,最大化激活數字手段效能,牽引檢察權運行體系的整體性變革重塑。因此,構建完善的數字檢察體系,必須將數字檢察戰略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總目標與大框架,立足檢察履職的根本價值追求與基本職能定位,廓清其必要性與必然性。具體而言,就是主動應對數字時代公平正義與法治觀念的變遷與擴充,主動調整檢察履職模式,借助數字技術所具有的高效性、全局性、增值性、開放性等特性,提升法律監督促進社會治理的力度、廣度、深度;立足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多重職能定位,探析檢察職能所蘊含的治理屬性,證成檢察機關深度參與社會治理、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必然性,從而找準當前檢察權運行制度框架中能夠激發數字檢察治理效能的切口,進一步深化實施數字檢察戰略。
(一)必要性:數字時代檢察權根本價值追求的變遷
數字檢察包含著技術、賦能、范式的轉型升級,其價值追求與改革目標最終落腳于推進數字法治體系健全與完善中保障數字時代公平正義的塑造、證成與實現。因此,應立足于當前社會發展的總體趨勢,著眼于數字時代社會生產方式、生活方式、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等深度變革的客觀因素,以數字邏輯對傳統公平、正義觀念加以演繹,形成能夠調諧社會發展需求與司法本質屬性的正義觀念,為傳統檢察履職的價值追求注入數字正義的內涵。通過技術理性與制度理性的融合,以更為立體的視角、更為超然的立場揭示數字時代國家、社會、公民等各層面的權益網絡和社會治理的復雜要求,并以數字化的方式評估和衡量司法工作、社會治理工作的成效。
1.數字檢察基本價值追求的主要內容。數字檢察基本價值追求一方面要對傳統法治模式、公正觀念及其實現機制進行數字化闡釋,規范數字空間秩序和數字技術應用倫理,消減數字技術發展帶來的數字鴻溝;另一方面應運用數字社會發展的技術邏輯、代碼邏輯和算法邏輯,對數字時代司法公平正義和社會治理效能進行擴展與限縮的交換平衡,通向“自由、平等、民主以及法律、秩序和正義都將被重新定義”的狀態。具體而言,可解析為計算正義、群組正義和場景正義:(1)計算正義。相較于傳統“比例正義”而言,“計算正義”通過算法設計和模型化方法,引導對司法決策適當性、必要性、均衡性的比例衡量從“定性”向“定量”跨越,使正義價值的實現更為精準,檢察履職的評價標準更為科學。(2)群組正義。司法權運行的基本模式決定了其對“個案正義”的追求。但是,數字時代案件相關人和案外人不再被決然界分,原子化、個體化的利益衡量經由數據信息的傳播延展形成網絡狀、群體式的特征。因此,“群組正義”指對群組特征要素的數據建模,對其在同一模型下進行賦值,從而使其具有可比較的數字化性質,進而實現司法公正從案內向案外的躍遷式拓展。(3)場景正義。群組正義闡釋了數字正義的一般性,而場景正義則是特殊性的體現。在習近平總書記“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下,場景正義指引著司法機關在特定的情景中作出符合各方預期、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司法決策。數字化的權力意志可以最大限度實現廣泛性和深入性的結合,實現有組織的、目標明確的精準“喂養”,權力運行的深入程度前所未有。因此,借助數字化手段,檢察機關得以直面多樣的矛盾爭議語境和利益分立狀態,尋求與當前法律監督應用具體場域相適應的方法路徑和治理策略。通過神經網絡深度學習等算法,在海量大數據中篩選出不同場景的“更優解”,甚至可以提煉出完全符合個體現實條件的規則。
2.檢察基本理念的數字化闡釋。數字檢察基本價值追求為數字檢察履職理念的形成與闡釋提供了基礎性的概念供給和方向指引,是數字檢察理念展開的錨點。以計算正義、群組正義和場景正義為指引重塑檢察基本理念,是數字檢察履職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前提。(1)數字賦能提升服務中心大局的精度與廣度。數字檢察履職超越了傳統個案中事后性、補救性的法律監督模式。在“計算正義”的指引下,通過對關聯案例的演算分析,能更為精準地研判社會頻發高發矛盾爭議、新領域法律風險,定量評估國家治理中的漏洞問題;借助數字技術與信息共享,利用共通性的數字邏輯與數字思維跨越法律監督與行政管理的專業性鴻溝,能從制度保障、權力運行、群眾公信等各方面提出可行對策。(2)數字融合助推全面協調充分發展。在“群組正義”的指引下,以部門法為基礎的專業化、部門化分工制約機制逐漸模糊,推動“四大檢察”線索發掘、證據互通、質效評價和融入治理的貫通和凝聚。例如,運用數字化手段對案件進行拆解歸類,實現從單一案件中發現其他領域法律監督線索的“一到多”,和從相關社會領域“四大檢察”各類案件中歸納形成單一案件分析研判模式的“多到一”的循環往復,實現“四大檢察”案件證據的互通共享。再如,運用數字化思維和方式彌合傳統案件評價體系中各條線標準相互分離、相互獨立的狀態,運用數字賦值確定相關因素權重,以檢察權運行的宏觀和整體視角,形成相對統一、可資對比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形成可感可視的跨條線案件評價體系,從而更加科學客觀地展現檢察機關履職情況與效用,提升案件管理政策制定和政策供給的有效性,實現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目標。(3)數字聯協助推雙贏多贏共贏。隨著經濟社會生活日趨復雜,各項公共事務牽涉的法律關系也逐漸多元化,這就意味著必須發揮不同社會治理主體的職能,提出綜合性的治理方案。以“場景正義”為指引,聚焦特定領域的執法司法深層次問題,發現批量監督線索,檢察機關能夠更加深入、精準地發現類案背后的社會治理隱患和難點堵點,積極協同有關部門完善機制、堵塞漏洞、解決問題,優化協同治理的制度性安排,推動其以更高的參與度、貢獻度融入國家治理大格局。
(二)必然性:檢察權基本職能定位與國家治理的契合性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命題,黨中央立足國家實際與國情,逐漸構建了多元主體以協商為基礎、以合作為支撐、以共贏為目標指向的社會治理模式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2024年11月7日,習近平總書記對社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當前我國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尤其是新興領域迅速發展,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大量涌現,新就業群體規模持續擴大,社會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必須展現新擔當新作為。”我國協商式民主的基本體制決定了各公權力的相互關系與西方國家相互對立、制約的關系截然不同。各公權力為實現市場有效、政府有為、社會有度相協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相統一,共同富裕、人的發展、社會進步相并行的社會秩序的最終目標而相互協同、優勢互補。當前,各公權力主體均在推進數字化、信息化建設,從技術、行為、組織三個層面系統推進數字治理體系框架建設,形成了以數據流整合決策流、執行流、業務流,推動各領域工作體系的重構和業務流程的再造。在數字化的牽引下,各類社會治理主體的業務邏輯與業務行為呈現一定的趨同性,行政機關可通過相關業務與社會經濟的大數據變化趨勢分析梳理履職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疏漏,并自行加以糾正;審判機關也可通過對批量裁判文書的模塊化字段分析,發現社會治理線索或是審判履職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法問題。但檢察機關的多重職能定位決定了檢察權運行具有外部性,需要與行政權、審判權等公權力以及相關私權益緊密關聯,因此數字檢察履職也應當突破檢察機關自身,對其他職能部門以及社會主體產生輻射性、牽引性影響。質言之,通過法律監督、公益保護等職能,檢察機關應從法治運行的整體角度優化行政權、審判權的運行過程,從而實現特定的國家治理目的。進入數字時代,數字賦能法律監督更是極大地豐富了檢察機關行使監督職能、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手段和途徑,助力檢察履職從事后監督轉向常態監控、從案件辦理走向系統治理。
1.檢察職能的特有治理價值。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鮮明的政治屬性和獨特的憲法定位,決定了檢察權在職能啟動、履職手段和監督范圍上具備主動性、多元性和開放性特征,能夠兼顧法治的穩定性、保障性需求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創新性、靈活性特征,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具有獨特價值。其一,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治理效能具有系統性和全局性。數字時代,公民、法人以及公權力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日趨復雜,當前各類新興領域的立法也在性質上呈現公法、私法與社會法交叉混同,內容上橫跨不同社會經濟領域的趨勢。面對此種形勢,相較于深耕特定領域、專業化程度更高的行政機關而言,檢察機關能夠從更加宏觀的角度審視國家法律體系的整體運行狀況,依托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聯動履職,從法秩序統一、法效用最大化的角度準確定位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需求與漏洞,最終實現不同主體之間、公民個體與特定群體之間,乃至整個社會權益的平衡與最大化。其二,檢察機關在履行司法職權時相較審判機關而言更具積極性,能夠將治理成效從事后救濟推向事前預防,從源頭上保護權益和解決糾紛。審判機關受限于審判權的事后性、救濟性和謙抑性,更傾向于社會風險、矛盾糾紛成型后運用裁判職能介入社會治理。而依托司法程序、公信和權威,數字檢察履職能夠與互聯網智能化社會相適應。檢察機關在履行刑事公訴、公益訴訟起訴以及監督抗訴等司法職能的過程中,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對待當事人合理訴求,評估可能產生的社會層面整體性影響,確保履職成果符合社會的普遍價值觀與群眾的樸素正義感,強化社會公眾對司法過程和結論的認同,增強司法權威,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司法辦案中,能夠穿透個案中特定利益關系的糾葛,形成對案件成因、解決路徑的規律性認識,通過法律監督最終實現風險的預先控制和矛盾糾紛的提前化解。其三,作為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檢察機關在發現社會各領域存在的公共利益保護社會治理漏洞后,可研判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最佳方案,力求實現事前預防、訴前保護,并督促、協助公共利益保護的各責任部門聯動履行公益保護職責,進而增強國家治理體系的執行力和運行力。其四,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適應新時代新要求,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與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監察監督、行政監督、審判監督協調配合,促推發揮政府治理、社會治理、行業自律、企業和公民自治的優勢與效能,形成政府政策倡導與科學監管、社會深度監督、公民依法維權、企業有效自治相輔相成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2.數字檢察的治理效能。以數字技術推動數據、平臺、模型的整合,有力促動數字檢察跨領域、跨部門、跨層級資源共享,疊加數據關聯賦能效應,內向牽引一體履職、綜合履職,使得檢察機關對社會治理規律及動態的實時把握能力大大提升,對社會風險的預見和溯源能力不斷增強,檢察職能的治理潛能得到充分釋放。首先,利用數字化手段能夠實現檢察數據、技術、人力等資源要素整合,推動各項檢察職能跨域互聯、聚合發力。基于大數據技術對檢察履職中相關要素進行歸集,并通過模型化的方式準確把握和快速處理,能夠突破人工的常識性認知,極大地優化檢察資源要素的配置,提高信息獲取、數據處理和決策優化的效率和精準性,從而與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前瞻性、及時性要求相契合。其次,數字檢察是法律監督模式的跨越式發展。為應對社會治理中主體、客體、過程、手段以及目標等元素相互交織的復合化、持續化、多樣化過程,數字化治理的關鍵在于將傳統的事件發生后的“應對”模式轉變為發生前的“預測”模式,即通過對大數據的挖掘和量化分析,進行突發事件預測決策。傳統檢察辦案模式只能平直化地將個案轉化為類案監督、行業治理線索,無法就案件所處的完整社會背景、監管狀況、新業態發展趨勢作出整體性、全局性判斷。數字檢察履職能夠突破以個案為主體的傳統監督范疇,將“個案特點”總結推導為“類案規律”,突破直觀因果關系認識的局限,從相關性角度出發,對數據進行分類、聚類、回歸和關聯規則挖掘,為構建“立足個案但又突破個案監督局限”的全新監督模式創設條件和可能,也即利用數字技術對數據的廣域集成和關聯演算超越經驗性的認識定位社會治理的切入點并確定切實可行的社會治理方式,滿足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普遍性、全面性的要求。最后,數字檢察是檢察機關回歸本職本源,切實增強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整體公信力和權威性的必由之路。現代化的治理體系需要兼顧整體性的秩序和個性化、精準化的需求,也即基于不同場域對類似爭議作出更為適宜的終局性解決。數字檢察履職能有效減少人為裁量和誤判的風險,為精準化、個性化糾紛解決指明路徑方向,并為治理方案提供預測和優化,進一步提高社會治理的精準性與系統性。
(三)國家治理語境下數字檢察體系的構成
國家治理體系需要關注治理對象的精細界定、治理主體的交互協作、治理領域的延展深化和治理手段的迭代升級。相應地,數字檢察的基本內容也可以通過上述幾個方面加以界定。在對象層面,實現對傳統監督對象的數據化重構以及對數字時代新類型監督領域的拓展。進入數字時代,治理對象從物理世界滲透到虛擬世界,“數據”“信息”“數字”既是必須關注的治理對象,同時也是實現治理的重要工具。數字檢察履職一方面是運用數字技術,將傳統監督對象加以模型化、數據化處理,抽象概括其規律特點并形成與之相適應的監督策略;另一方面則是針對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不斷產生和發展的新類型監督對象,從國家治理和法治運行的全局出發,研判開展監督的必要性、合比例性,綜合考慮監督與保護、支持的效益,形成監督的最佳方案。在主體層面,在數字化監督中通過數字技術整合不同主體治理優勢與專長,實現廣域治理。國家治理體系的復雜性要求系統協調的高效治理,但傳統條塊分割、線性流程的治理模式難以對復雜社會問題給出有效的解釋和應對方案。檢察機關通過數字技術整合監督對象的業務數據信息,整合數據、算法、算力等資源,實現法律監督職能的媒介效應,促推各治理主體協同交互,形成齊抓共管、協作共贏的治理格局。在領域層面,數字檢察不僅拓展了法律監督的適用場域,同時也通過對自身治理的賦能,提高了檢察機關內部管理效率,優化檢察權運行流程。運用數字化手段,檢察機關能夠對監督履職中涉及的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移動支付、在線直播等新生領域國家法律運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解決數字空間的新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問題。同時,數字技術能夠賦能檢察機關自身治理,通過數字化手段全景展現檢察權運行過程,系統梳理檢察履職過程中的問題以及優化空間,并便于檢察機關在對履職效果進行科學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約束制度機制。在手段層面,通過對法律監督的全方位“技術賦能”,感知信息的直接與完整性,確保了檢察機關作為程序內認知決策主體的決策理性。以數據驅動監督線索感知和處理,從線索中發現歸納治理問題、形成并推廣治理方案,檢察機關的治理能力在技術和制度兩個層面得到大幅提升。數字檢察履職中,監督線索的感知和獲取從傳統點狀模式向網狀模式轉變,將過去的辦案成果、當下的實際情況與未來的發展趨勢結合起來,極大地拓展了線索來源。在線索處理層面,數字化手段能夠助力檢察機關對相關問題的成因、背景進行深度分析,挖掘線索背后存在的制度機制性問題并綜合考量各方面要素形成治理方案,再通過數字化手段實現對方案實施效果的閉環評估,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融入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制度機制。
三、數字檢察融入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實踐進路
制度是治理的根本依據,治理是制度的具體落實。治理與制度建設相互聯系、相互支撐,共同構成了治理理論研究的重要內容。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視域下,通過“治理”透析數字檢察履職的基本要素、總結數字檢察的發展和運行規律、揭示數字檢察的改革發展方向,能夠為數字檢察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提供參考,從而推進數字檢察的制度化建設,真正解決當前數字檢察實踐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推動數字檢察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實現檢察工作的現代化。
(一)檢察權運行機制優化
1.以“元規則”為基礎構建數字檢察規范體系。構建數字檢察規范體系,是將數字檢察實踐經驗提煉上升為制度成果,同時在檢察基本職能定位的框架下具體化闡釋數字檢察的基本價值追求,最終形成統一的檢察履職數字技術范式與數字技術應用的司法規范范式,從而支撐數字檢察的數據管理體系、數字監督模型、數據應用平臺的科學化與規范化,最大化發揮數字技術對法律監督融入社會治理的催化作用。而構建數字檢察規范體系的基礎是提煉作為規范構建和演繹過程的“始基”與“方法”的“元規則”。數字檢察規范體系涉及“四大檢察”各領域的業務工作,很難從基本性質與核心內容層面抽象出數字檢察辦案的基本原則。因此,這種基礎性、結構性的數字檢察“元規則”需要滿足場景性、技術性、靈活性等特點。作為因應時代要求而生的法律監督革命,數字檢察必須緊跟數字技術的發展步伐、錨定國家治理的需求變遷,需要具備發展性的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數字檢察“元規則”必須兼顧數字檢察戰略所具有的改革屬性與檢察履職屬性,提取各類監督算法模型的共識性,實現監督模型、算法、數據處理規則等數字資源在法律監督履職中的一體化運用、全流程覆蓋、集成式融合,從而解決現階段數字檢察辦案中各項業務數據歸集管理標準不一、監督模型融合不足的問題。
綜合當前數字檢察實踐經驗,可以析出如下“元規則”:(1)全局性與特色性平衡。在當前全國各地對數字檢察戰略分布式探索的基礎上,總結既有的數字檢察類案監督模型和制度機制,立足黨中央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政法領域現代化改革和檢察改革的總體布局,實現自下而上的實踐探索與自上而下的系統建構相結合,調和數字檢察制度、規則、模型應有的全局統一與社會治理的特色性需求,既能避免數字檢察辦案過程中可能帶來的同案差異化處置與自由裁量模型化的風險,又能以全局性的數字檢察制度體系作為支撐實現特定行業、特定地區特有社會問題的精準化治理,提升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應勇檢察長所強調的:“要堅持整體謀劃、一體推進,做到一網運行、一網通辦、一網賦能,逐步實現一網運維,這是最重要的數字檢察頂層設計。”(2)傳統監督與數字智慧協調。如前所述,數字檢察的核心在于發揮和放大“數智”效能,以算法保障實現智能研判和智能決策,克服人工判斷的局限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數字檢察規范體系完全將人的參與排除在外。實際上,數據的收集、保存、開發、利用以及算法的開發是否符合法律監督工作的需求,是否能夠保障法律監督的權威,數字檢察中的數據和算法在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是否能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是否嚴格遵循檢察權運行邊界,數字檢察中的數據和算法是否能夠體現數字法治和數字正義的基本內涵,是否能夠服務數字中國建設和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大局,等等一系列問題均涉及價值層面的判斷,需要檢察機關在積極履職的過程中加以思考和解決。特別是在具體案件中平衡公正與效率的價值,如何對算法和模型進行深入審查,從而調諧數字檢察所帶來的效率變革與法律監督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必須面對的技術難題和法律命題。為此,要統籌數字化技術、數字化思維、數字化認知,培育數字能力和方法,構建檢察數字治理機制體系,通過檢察大數據能動運用打開價值創造新空間,實現“數據驅動”與“價值判斷”的統一,確保社會正義特別是百姓關注的實質正義“看得見”而且“不遲到”。(3)系統內融合與系統外協調并重。數字檢察不僅實現了“四大檢察”的一體貫通,也為深化辦案與監督融合發展開辟了廣闊空間。從某種意義上看,辦案與監督相結合,既是檢察工作的重要方法論,也是其基本的機制追求。因此,數字檢察規范體系“元規則”必須注重數字技術的共享性和數字化改革的內在機理,充分發揮數據互聯互通的效能;確保數字檢察規范體系能夠涵蓋檢察各業務條線,建立統一化、可比較的智能案件管理評價體系;與偵查、審判以及行政機關數字應用制度體系深度對接,確保偵查、檢察、審判、執行等司法辦案全流程數字化運行體系標準的統一性;與數字行政體系相兼容,從而實現檢察機關以數字辦案深度參與社會治理。(4)發展與安全動態平衡。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相輔相成,以數字賦能法律監督實現檢察職能的發展,必須以數字安全為底線,規避數據本身被篡改、盜用的風險和法律監督模型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安全風險與數據濫用風險。同時,信息時代安全范疇的延展也為理解數字檢察改革成效提供了嶄新的視角。因此,應以發展與安全動態平衡理念為指引,準確理解和把握數字檢察改革中動態與穩定、宏觀與微觀、精準與全面的關系問題,夯實數字檢察制度基礎。
2.以統一技術邏輯支撐數字檢察內控保障體系。在國家治理體系的語境下,數字檢察辦案的案件管理相較于傳統辦案模式而言,增加了“數據”這一關鍵而又復雜的變量。數字檢察辦案的效能不僅包括個案效果向類案治理、系統治理、行業治理的延展情況,也涵蓋了數字檢察辦案模式本身可推廣、可復制、可迭代的潛能。因此,對于關涉辦案管理和質效評估的數字檢察辦案內控保障體系,必須遵循“以技術保障技術”的原則,利用數字化手段形成協調統一的數字檢察辦案全流程監控、案件質量評查監督、辦案管理智慧研判制度體系,包括檢察建議、檢察聽證等工作的數字系統建設,形成符合檢察工作規律和法律監督職能要求的數字檢察保障體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健全完善資源集成、功能齊全、協調互動的一體化法律監督數字系統,形成高效銜接、資源共享、規范統一的運行保障體系程序,驅動互聯互通、標準一致的監督模型融合,實現監督模型、算法、數據處理規則等數字資源在法律監督履職中一體化運用、全流程覆蓋、集成式融合。具體而言,數字檢察內控保障體系建設需注重以下四個機制建設:(1)數據互通管理機制。一是推進數據融合集成,盤活用足檢察內部數據,建設多維度基礎庫、主題庫和專題庫,構建動態、高效、安全的“數據池”,進一步優化數據平臺管理機制,形成打通層級與條線的數據互通研判制度體系,切實提升線索挖掘、拓展案源、融合履職等能力。二是全力推進執法司法信息共享。以“全國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提質增效試點”和各級政府政務數據平臺建設為契機,推動司法辦案“案件全量、全流程、全要素”網上協同辦理,探索形成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對接的“四大檢察”數據互通管理制度體系。堅持需求導向,積極向其他政法單位提出“多倉統管”數據共享,積極主動協調其他政法機關打開端口、開放共享,對接政府政務數據平臺,實現執法司法信息共享。三是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對于執法司法共享數據,探索多方中介計算等隱私計算方法,實現數據“可進不可出”“可用不可識”,消除數據共享各相關單位對數據安全的顧慮。對于涉及數據安全風險的公共數據,可采用“數據不出域,可用不可見”的方式,提供明確、可操作的查詢功能,實現數據的分級分類和全生命周期管理。(2)數字檢察一體化機制。在縱向一體化方面,更加注重全國四級檢察院職能分工和功能定位;在橫向一體化方面,更加注重貫通、協同“四大檢察”和“十大業務”的大辦案理念和流程再造。在機構設置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了數字檢察辦公室,省級檢察院可對應成立數字檢察指揮中心,市級檢察院和基層檢察院可成立相應的聯絡協調站點,由此強化一體作戰功能,推進數字辦案一體化運行。在職能分工上,四級檢察院應各有側重,發揮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領”作用,省級檢察院的“統籌”作用,市級檢察院的“樞紐”作用,基層檢察院的“底盤”作用。(3)數字檢察人才培養機制。一方面,加強檢察人員數字檢察辦案培訓,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和省級分院主體班次中安排數字檢察培訓班,通過數字化理論、數字檢察辦案實踐等課程安排,實現理論與實踐雙管齊下,提升檢察人員的數字檢察辦案能力水平。另一方面,當前數字檢察辦案人才培養面臨著需求端和供給端的雙重困境,因此從長遠來看,應推動單一學科背景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向復合型人才培養機制轉變,引入交叉學科培養理念,注重法律知識與技術知識的融合教育,在法學專業中嵌入數字思維理念,提高檢察人員對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構建的參與度。(4)評價激勵機制。推動數字檢察監督事項納入案件化辦理體系,根據數字檢察辦案特點與社會治理實際需求,以數字化方法確定評判要素及其權重,實現評價機制的體系化。尤其是結合數字檢察自身特點與規律構筑與其契合、融通的專門評價體系,要以實現監督案件的比率、監督案件的體量、依職權監督案件比重等“三個大幅度提升”為目標,不斷探索完善數字檢察辦案機制,開創積極探索、敢為人先的數字檢察新局面。
3.以數據與算法的合規塑造數字檢察制約監督體系。數字檢察作為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依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模式本職本源的角色定位,在重塑變革中遵循檢察權運行的基本要求。數字技術高度專業化、技術化特點所造成的“黑箱”效應,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算法歧視、算法欺騙等問題。數字檢察履職中,原本以自然語言與人工流程呈現的法律監督對象、規則、標準均被數字技術包裝為“黑箱”狀態,極大地增加了被監督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認知成本,可能損害相關主體的知情權,導致檢察權運行超越法定范圍的風險。同時,受專業能力和技術能力的限制,檢察機關與檢察人員對數字技術應用所產生的一系列衍生性后果的認識并不充分,可能會陷入“以數字結論證成數字手段”的循環怪圈,致使算法濫用風險的發生,影響法律監督質效。此外,數字化法律監督履職的基礎是對數據的挖掘和應用,這不可避免地會導致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大面積使用,其中所產生的信息泄露風險、濫用風險也值得關注。因此,以技術邏輯與規范邏輯的結合為基礎推動數據與算法的合規化,構建數字檢察制約監督體系,是數字檢察戰略長遠發展的基礎性工程。
為此,檢察機關應當審慎把握數字檢察辦案法律監督權的邊界。在具體實踐中,應當把握好比例原則、成本控制原則、數據安全保障原則、個人信息保護原則、案件適度關聯性原則以及有限的“履職中發現”原則。例如,刑事立案監督中,通過數據挖掘、比對和犯罪畫像等數字化手段,建立模型開展線索挖掘。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應來源于檢察機關依職權發現和單位、個人的報案、控告、舉報。因此,在當前的制度背景下,檢察機關應尋求將數據歸集、模型構建等技術所獲取的線索轉化為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途徑。在既有探索中,對數據分析挖掘發現的可以精確到具體“對人立案”的情況,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而對挖掘發現的可能屬于“對事立案”的情形,則通過“建議立案”的形式,一并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線索以及線索生成的數字建模。由此構建的“移送線索—建議立案—立案監督”數字賦能立案監督新模式,值得總結推廣。
此外,數字檢察制約監督體系還應包括算法管控體系、數據管控體系與責任追究體系。(1)算法管控的核心在于保證算法的公開性和可解釋性。算法公開化是算法可解釋性的基礎。不同于涉及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商業應用算法,司法公開透明的原則決定了數字檢察算法也必須公開。在公開的基礎上,算法可解釋性就體現為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向算法決策相對人作出解釋說明,以便后者能自主地理解被算法“代碼化”的法律規則。還應考慮采用可視化與交互技術等技術手段增進算法透明度,保證算法相關信息既是充分的也是可被理解的。(2)數據管控體系。除了一般的數據泄露風險和隱私泄露風險,數字法律監督中數據使用還涉及作為建模要素的數據濫用問題,即法律監督履職中,案外數據的挖掘可能導致數據相關人員權利重新回到不安定的狀態。因此,必須通過數據管控體系確立數字檢察數據運用邊界規范,建立健全數據規則體系,嚴格規范數據查詢、調用權限并強制模型投入應用后流程節點數據的封裝。同時,要建立常態化的數據應用備案與倫理審查機制,充分評估數據風險所造成的司法負面效應,確保數字賦能監督不逾越司法倫理、運行于法治軌道。(3)責任追究機制。數字化的檢察履職在一定程度上也帶來了新型的司法責任甚至職務犯罪風險,例如數字技術管控失職瀆職、數據運用不當造成泄漏的履職過失等。對此,應當在遵循司法辦案規律和數字技術發展規律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數字化辦案的司法責任認定規則,厘清算法研發者、數據提供者、模型使用者的責任界分,準確區別檢察官個人履職過失與數字技術不完善問題。同時,應當完善技術創新容錯機制,消除檢察官運用數字手段、數字方法進行法律監督、參與社會治理的后顧之虞。
(二)數字檢察辦案模式變革
1.個案辦理與類案監督的雙向交互。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所開展的“大數據法律監督”探索,本質上仍是檢察官根據辦案經驗或直覺,在個案中發現類案監督線索并通過數字化手段實現類案監督,并未擺脫偶然性、碎片化、人工化的限制,數字技術在其中僅僅作為辦案的輔助工具。而數字檢察真正的“數智”特性,則是以把握數字時代“萬物互聯、萬物共生”特質為基礎,充分發掘每一個案件的拓展潛能,實現人工主導向數字主導的跨越,即通過構建統一的案件智能化處理模型,對執法司法瑕疵、失職瀆職及違法違規的犯因條件或作用因素以及相關制度機制運行中的問題進行特征賦值和歸一化處理,將相關信息切割成可被算法處理的獨立信息單元,利用機器學習進行文件自動化分類,最終構建監督事項的統一化處理模型,從而可以實現“個案案例輸入”到“類案線索輸出”的智能化判斷過程。在此種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的模式下,檢察機關辦理的每一個案件均能被加以智能化處理,最大程度擴充類案監督線索生成的“個案庫”。
另一方面,類案監督也能夠且應當反作用于個案辦理,即類案監督模型具有可拓展性的優勢。在數字檢察理念的指引下,經過數字技術抽象化、歸一化處理之后,同一法律監督領域內部的案件將呈現出許多共性,“四大檢察”不同領域案件之間亦然。前者如刑事檢察中不同類型案件的犯罪線索獲取,后者如民事生效裁判監督與行政生效裁判監督,均可以從個案判決書中提取關鍵詞進行比對碰撞,而這一過程中關鍵詞提取的標準、關聯性確定的方法、影響因子的衡量等建模關鍵要素,均可以脫離法律文本及語境而存在。因此,不同類型案件線索的發掘其實可以共用一套體系標準,這也為數字法律監督模型的正當化以及數字檢察權的規范提供了基礎。
2.類案監督與社會治理的融合轉化。數字化類案監督是數據賦能、規律賦能的成果,本身具有極高的社會治理轉化潛能,主要體現在:(1)對多渠道來源數據的綜合應用。類案監督為檢察機關接入職能部門數據庫提供了契機。一方面,為檢察機關實時對數據所反映的行業治理突出問題開展統一性、集中性、徹底性的監督核查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能夠使檢察機關比對自身辦案數據與被監督對象業務管理數據,從數據獲取的途徑來源以及數據本身的代表性、真實性、有效性層面開展更廣范圍、更深層次的監督,從數字化的可靠性層面筑牢檢察履職與社會治理的基礎。(2)可視化、可量化數據處理規則的構建。以往檢察機關類案監督推進社會治理,主要通過對類案事實層面的分析,發現并推動解決社會治理中存在的監管漏洞與規范缺失等問題。而數字化類案監督的社會治理效能并不限于此,通過大數據建模,可以在不做先驗假設的情況下通過廣泛收集關于監督對象屬性及其與其他對象交互的數據,綜合運用最大信息系數等非線性關聯測量方法,在廣泛的關聯因素中尋找最相關者。其關鍵在于通過數據處理規則的構建,釋放數據的泛用性,推動檢察辦案思維與社會治理理念相調和。簡而言之,數據處理規則的可視化和可量化提供了一種直觀、易于理解的方式來呈現檢察辦案模式和法律監督的關注點,除了直接展現被監督單位在案件相關職能履行中的監管漏洞問題,還可以通過數據鏈條的比對分析和回溯性分析,揭示此種監管漏洞出現的制度機制性原因,并基于對相關要素的賦值對監管漏洞與制度機制之間的相關性關系進行定位,從而將特定領域的類案監督成效拓展至被監督單位的其他履職,甚至超越當前被監督單位對其他社會治理主體產生輻射效應,最大程度實現類案監督的社會治理潛能。
同時,在數字檢察理念指引下,檢察機關能夠在履行社會治理職能之后,回溯式開展更廣范圍的類案監督,從而實現案件辦理與社會治理之間的螺旋式推進。基于社會治理中獲取的海量數據分析,類案監督可以跳脫個案辦理的前置性限制,直接發現特定領域中相關類案監督線索。以個案辦理為基礎的“善后式”并非其最佳形態。通過對社會治理過程中復雜法律關系的梳理和相關數據的歸類,破除不同社會治理領域、不同類型案件的算法模型和數據處置原則之間的孤立狀態,抽取社會風險和法治風險發生的機制性問題,并提前針對制度機制性漏洞開展預防性類案監督,并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推動風險的“預治理”,從而實現常態化的前端治理。
3.個案辦理與社會治理的跨越變遷。前述個案辦理與類案監督、類案監督與社會治理的交互模式,仍然都屬于應然、直觀邏輯的范疇。個案辦理與類案監督之間以司法職能為連接點,類案監督與社會治理之間則以數據集成為連接點,相互轉換具有天然直接的基礎,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也并非“數字化”的專長,在特定情況下檢察官憑借辦案的經驗和直覺也能夠實現。而由個案辦理直接跳躍至社會治理,則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主觀認知,充分釋放技術潛能。質言之,在個案辦理與類案監督、類案監督與社會治理的交互模式中,數字技術大多數情況下是作為人工判斷的輔助,彌補人力面對海量數據時的不足,對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后以能夠被辦案者所理解的方式呈現出來作為輔助或證成人工判斷的素材。但是,個案辦理與社會治理的交互,由于缺少職能和數據集成層的連接點,數字技術反而能夠躍居臺前,代替人工進行智慧評估和決策。具體而言,就是對個案材料文書進行全面數字化后,將其作為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的原子化素材進行訓練優化,不斷迭代并最終優化成為可信任的決策程序。這一模式與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交互模式的根本區別在于,個案素材自然語言數字化的過程,并不依賴案件的同質性,任何個案材料經過歸一化處理均可成為機器學習迭代優化的素材,最終實現“個案素材—社會治理方案”的數智化輸入—輸出模式,為檢察機關更加充分融入、參與社會治理提供明確、科學的指引。
(三)數字檢察的體系完善
1.強化綜合集成,匯聚統籌優勢。一是加快重點領域類案監督場景集成。基于大量數字化法律監督辦案實踐,研究、提煉和概括一般性數字化法律監督辦案規律和技術邏輯,并通過自上而下的案例指引、共用模型、專項監督等方式,針對行政執法、審判執行等重點領域,以及三大訴訟法等程序風險點,加快推動監督模型集成,并梳理構建法律監督“魚骨圖”,為檢察機關準確定位融入治理的突破口和切入點提供指引。二是加快優質應用集成。以平臺化的思維和邏輯加快優質場景應用的集成,持續發掘各級檢察機關探索構建的數字檢察優質應用和數字檢察工作機制、成果迭代轉化應用場景,通過抓體系與抓重點相結合的方式,加快同類別應用的集成與合并,精簡集成平臺的規模,提高優質應用檢索、學習、借鑒的效能。三是加快智能辦案管案規則集成。確立符合數字化運行規律、與現有辦案管案規則相對接、能夠提高治理效能的案件管理規則和數字檢察辦案內控保障體系,提升質效管理精度建設。充分發揮數字化管理優勢,形成協調統一的數字檢察辦案全流程監控、案件質量評查監督、案件管理智慧研判制度體系,不斷優化符合檢察工作規律和法律監督職能的數字檢察辦案質量評價,實現“數字化辦案”的“數字化管理”。
2.推動內外貫通,形成治理合力。一是以貫通為導向迭代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自上而下構建檢察辦案數據倉,實現數據歸集與分級管理相統一,為檢察內部數據縱向在上下級之間、橫向在不同業務條線之間的共享流通奠定基礎;借助模型算法可解釋、可復制、可推廣的技術優勢和管理優勢,推動數據處理算子類型化管理、模塊化組建和功能化檢索,持續降低模型構建的技術門檻,彌合法律監督和社會治理的規范需求與數字技術供給之間的矛盾,為檢察官一線數字化辦案提供便利;構建數字化法律監督辦案“指揮中心”,實時掌握和評估優質類案監督和社會治理模型,打造推廣應用的最短路徑。二是以貫通為導向強化考評引導。著重考量數字化成果的系統性與拓展潛能,鼓勵各級檢察機關兼顧首位創新與復用深化,客觀評價數字成果開發創新與推廣適用的成績與價值,并將通用型構建準則重點模塊的本地化對接及成效情況納入數字檢察評價考核機制。三是以貫通為導向對接外部司法、行政數字化改革各項成果。緊扣中心大局工作的重點問題、新領域新業態的法治風險,圍繞數字經濟創新提質、營商環境優化升級、網絡空間治理等大局重點事項積極推進工作線上協同,以數據共享、機制共建、模型共融,實現“社會共治”,集聚提升治理勢能,打造數字法治共同體。
3.實現全面融合,提升發展能級。進一步推動數字檢察戰略與檢察改革、法治領域改革融合發展,以數字檢察的價值、手段和效能變革牽引檢察履職模式、組織架構、方式流程等體制機制全方位、系統性變革,聚焦回歸檢察辦案本職本源,堅持業務主導,帶動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理念、體系、機制和能力整體性變革提升,確保數字檢察邊界清晰、邏輯嚴密、價值突顯,有效破解全面深化檢察改革的短板和弱項,實現檢察履職與日益復雜化、精細化、多元化的治理需求的協同演變。為此,首先以項目集約化為抓手推動平臺貫通實現統一管理、運維,避免各地區檢察機關各自為政、浪費資源,為各級院提供數據接入、存儲、治理服務,輔助開展監督模型的創新。在建設統一平臺過程中,應采取模塊化開發方式,預留升級接口和通用接口,確保能夠根據數字檢察工作開展情況不斷迭代升級,并實時接入優秀法律監督模型,不斷滿足各級院對數字檢察工作的新需求。依托統一的數字檢察平臺,構建全流程全息在線辦案體系,在推動辦案流程集約再造、業務數據無感采集、電子卷宗同步生成的同時,一體解決辦案行為規范、法律適用統一、全程在線監管、廉政風險閉環防控等問題,實現服務檢察辦案更加能動、服務社會公眾更加便捷、服務業務決策更加科學、服務考核評價更加精準。同時,還應以推進數字檢察改革為契機,推動檢察機關深度融入法治領域數字化建設全局。發揮數字檢察先行先試的實踐優勢、聚變為新的理論優勢以及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優勢,為破解當前法治領域問題癥結塑造政法智能化建設的實踐路徑,充分發揮法治化與數字化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中的“雙輪驅動”作用,實現制度與技術協同增效,重塑法治體系依存的時空條件和內容要素,實現各法治主責部門從業務分立轉向職能互補發展、法治治理結構從“碎片化”向“整體性”躍遷。具體而言,應推動政法機關數據共享、平臺互通、應用共建,提升多源線索感知、標準化協同處置、類案系統治理的數字化工作能力,形成系統協同的現代化法治體系,構建省域貫通、分級應用的數字平臺。
(原文刊載于《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1期)
《數字法治》專題由上海市法學會數字法學研究會特約供稿,專題統籌: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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