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離婚后,若發現原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曾繼承遺產,能否要求分割?答案取決于繼承發生時間、遺囑約定及遺產分割狀態。本文通過真實案例解析法律規則,助你理清財產分割的“隱藏雷區”。
案例引入:離婚半年后,前妻突然繼承百萬房產
2023年,李先生與張女士協議離婚。半年后,李先生意外得知,前妻在婚姻期間曾繼承其父遺留的一套價值300萬元的房產,但當時未辦理過戶手續。李先生認為該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而張女士則以“繼承發生在離婚前但未實際取得”為由拒絕。雙方爭執不下,最終訴至法院。
(注:案例經脫敏處理,不涉及真實人物)
法律分析:三大核心判斷標準
一、繼承發生時間:婚前or婚后?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若繼承發生在婚前,即使遺產實際分割在婚后,仍屬個人財產。例如:
父母在子女婚前去世且未留遺囑,子女通過法定繼承取得的財產,離婚時配偶無權分割。
若父母在子女婚后去世,且未明確遺產歸屬,則繼承所得默認屬夫妻共同財產。
例外情形:若婚前繼承的遺產在婚后發生主動增值(如投資翻修、共同還貸),則增值部分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二、遺囑是否排除配偶權利?
若被繼承人生前通過遺囑明確“財產僅歸子女個人所有”,則配偶無權主張分割。例如:
遺囑載明“房產由女兒單獨繼承,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婿不得要求分割。
若無遺囑或未明確歸屬,則默認適用法定共同財產規則。
實務提示:遺囑需經公證或符合法定形式,否則可能因效力爭議影響財產歸屬認定。
三、遺產是否已實際分割?
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若離婚時遺產尚未實際分割,法院通常不予處理,需待實際分割后另行起訴。例如:
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間放棄繼承權,離婚后單獨繼承遺產的,另一方仍可主張分割。
若遺產涉及多位繼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需待所有繼承人協商或訴訟確定份額后,再按夫妻共同財產比例分割。
風險預警:若一方故意拖延遺產分割以規避共同財產認定,另一方可通過律師函、訴訟等方式督促處理。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婚前防范:若配偶存在潛在繼承財產,可通過婚前協議明確約定歸屬。
婚內取證:保留被繼承人死亡時間證明、遺囑內容、遺產分割進展等關鍵證據。
離婚后救濟:發現未分割遺產的,應在3年訴訟時效內起訴,避免失權風險。
俞強律師系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領域15年,代理多起高凈值人群離婚財產分割案件。
互動話題
你或身邊人是否遇到過類似情況?遺產分割爭議中,你認為“公平”與“遺囑自由”應如何平衡?歡迎留言討論!
法條索引
《民法典》第1062條:婚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原則上屬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遺囑明確歸屬或個人婚前繼承的財產屬個人財產。
最高法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1條:未實際分割的遺產需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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