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喜馬拉雅主播暮靄,兩性科普專家!
晚上單獨約會≠同意上船
先來問一個問題:女生跟你單獨吃飯看電影,就是同意上船了嗎?
曾經年少輕狂的韓寒有這么個采訪:“我覺得一個女的如果答應跟一個男的單獨吃飯單獨看電影,就是答應跟這個男的上床了…”
是不是有很多男生都是這么覺得的吖?炮王也是這么想的嘛…
她同意單獨吃飯/喝酒/看電影/旅游,等于她想跟我開房了。。
其實真不是這樣!!曾有位女生向主播暮靄傾述,她說對一個男生還算有好感,也便交往了,單獨吃過飯和看電影。
可是每次約會,男生總想著要干那事,一次次推辭,幾次下來,男生很不滿。女生苦惱地說:我覺得我們還處在互相了解的階段,不應該進展那么快。我同意跟他約會,只是對他有好感想發展下去,不等于就可以上床了呀??!
問題根本在于,男女對性的認知真的差別很大。
進化心理學提到,從基因傳遞的本能角度,男性可同時與多位女性發生關系并繁衍后代,而女性一旦懷孕則一年內只能生育和照顧孩子。雙方承擔的后果成本差別非常大。
這種心理機制,隨著DNA依然延續到現在的當代社會,女生還要承受更多的社會輿論壓力,以及再婚難度提高的壓力。
如果說發生一次關系,女生付出的東西比男生要多得多!
所以女生本能上會在這方面更加謹慎。
你會發現,女生在感情里往往更加的慢熱,要經過一次次的試探,相處,考驗,才最終發展到性。而男生就完全可以倒著來。
不是男生太猴急,也不是女生愛吊著人。這是兩性在生物本能上的差異,并沒有對錯之分。
那你怎么知道,什么時候是真的該做了?
所以,我們真的需要“性同意”。
“性同意”,才應該是現代社會一切X關系的前提。
記得前些年我到石林、桂林游覽時,遇到了一個個美麗自然的石洞,洞口都比平常人低,奇特的造型充滿了神秘和誘惑,這就是需要我們低頭的時候。假若不進去,就不知里面有什么風景和奇特的構造,有時還會留下遺憾;假如進洞口時不低頭,就會被碰頭甚而被碰得頭破血流。這個時候,無論怎么顯赫、富有的人物,都低下了昂貴的頭,彎下了最貴的腰,去探尋石洞里的風景。( 文章閱讀網:www.sanwen.net )
這些看來都是生活中再平常不過的小事,卻說明了一個道理,現實生活中,在我們實現美好理想和遠大目標的征途上,有時需要我們昂首闊步,奮勇前進;有時需要我們低頭彎腰,才能跨過這道關鍵的門檻,獲得成功。智者懂得:能低者,方能高,能屈者,方能伸。
你是一個太重感情的女人嗎?每晚9點半,我都會在這里陪伴著你。喜歡夜叔,就把【睡前伴你夜聽】分享給身邊的朋友一起關注吧,晚安!
@睡前伴你夜聽
什么是性同意
性同意(sexualconsent),就是指發生X行為前,獲得和給予對方明確的同意。
性同意要有四個基本前提:到性同意的年齡、知情、自愿、平等。
也就是說,雙方必須在法律界定的年紀(14歲以上),在沒有欺騙隱瞞,沒有強迫,權力對等的基礎上發生。
比如說,喝醉酒之后在神智不清的情況下同意了對方的性請求,(像吳某某案子就屬于典型的沒有取得)
或者被他人用一些條件威脅后同意發生X行為,都不能算是真正的性同意,而是性侵。性同意是一個明確的界限,需要清晰的“Yes”。
可能很多男生會覺得不解:都說女生說不要就是要,那我一旦誤解了她的意思,豈不是很冤枉?
這種嚴格是有必要的。你要明白,當“性同意”變得模糊時,后果有多嚴重。
就在島國,有一個著名的伊藤詩織性侵案。和吳某的案子很近似,伊藤詩織被上司以工作為由騙去喝酒,并最終實施了性侵。在伊藤詩織被性侵的時候,她擔心用日本話說“不”,會讓男方誤解自己是在撒嬌,于是大聲用英文說:“滾開,你從我身上滾開。”
但對方還是沒有停下……事后當詩織提出訴訟時,對方果然在媒體上聲稱她是自愿的,還得意洋洋地說,“酒一放到她的面前,她就立馬喝光”,以此來佐證??膳碌氖?,日本社會還有很多人支持這種觀點?。??
NHK電視臺的一個調查“以下哪種行為會讓對方誤解你已同意上床?”
結果大家也看到了。
當“性同意”的界限變得模糊,會有越來越多“跡象”被視作同意。
穿著性感,夜晚外出,沒有呼救......統統等于默認發生關系。這對所有女生來說,都是極其可怕的噩耗。
愛爾蘭曾有一樁令人發指的X侵案。一位27歲男子對17歲女孩實施了性侵。當時男人用手掐住了女孩的喉嚨,拖進小巷子里QJ了她。但男方卻表示:這是你情我愿的,“她全程并沒有哭啊,所以這應該是欲迎還拒。”
就此,庭審上辯方律師做出了驚人的舉動:她拿出女孩當晚穿的丁字褲,并告訴法官和陪審團,“你們看看她當晚穿了什么,她穿了一條前面是蕾絲的丁字褲!”…
一個好女孩大晚上穿丁字褲,不就等于默認要和男人發生關系了嗎?結果該名男子真的被判無罪????
性同意的邊界越寬廣,性侵者的開脫空間就越大。再說一遍:性同意是一切X關系的前提,不經性同意,即是犯罪。
身體沒有反抗≠性同意
那么,以下我們普法一下,引用羅翔老師在以下三類性侵犯行為中,同意與不同意的界限的精彩分析:
其一,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具有嚴重的強制性,因此導致被害人的同意無效,這是一種典型的X侵犯行為。在第一類行為中,同意與否的界限貌似非常清晰,但如伴隨一些特殊因素,又可能導致界限模糊。
比如1992年美國的威爾森案(Ms.Wilson),該案曾震驚全美。
威爾森是位25歲的女藝術家,一天凌晨被告瓦爾德(Valdez)持刀闖入房間,欲行不軌。威爾森逃到浴室,緊鎖房門,并撥打報警電話,但被告破門而入,并將電話線割斷,命令威爾森褪去衣物。
威爾森害怕反抗會招致傷害,同時也害怕傳染艾滋病,于是同意與威爾森發生關系,但前提是請其帶上避孕套。
被告照辦后與威爾森發生性關系。瓦爾德后被訴強奸,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先提請陪審團就事實問題進行裁決,孰料陪審團卻認為瓦爾德不構成強奸,其理由是威爾森讓被告帶上安全套,這其實是對性行為的同意。
其二,被害人由于年齡或身體原因缺乏有效的性同意能力,行為人與之發生性行為就構成犯罪。
同意必須是主體真實的意思表示,在被強制、欺騙或者無意識的情況下,行為主體顯然也無法作出有效的同意。經同意所實施的行為不能超越同意的范圍,比如對方只是同意猥褻但不同意性交,無視對方拒絕的行為也構成犯罪。
這里要特別注意對行為的同意并不必然推定對行為所伴隨風險的同意,比如同意約會,而約會可能會有發生性行為的風險,不能因為女方同意與男方約會,就必然推定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行為。
當然,行為與行為所伴隨風險有時很難區分,人們同意進行某種活動,同時他會知道這種活動存在一定的風險,如任何人參加體育運動中,都會知道有被傷害的風險。
這里區分的關鍵在于風險是否合理,如果風險是合理的,為社會生活所允許,那么對行為的同意就可以意味著對其伴隨風險的同意。
如果這種風險是不合理的,是社會生活所禁止的,對行為的同意也就不能推導出對其伴隨風險的同意。
其三,對于成年健康的被害人,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具有明顯的強制性,“這種行為一般很少使用暴力或者沒有身體傷害,威脅也沒有用語言表達出來。就算確定關系之后,也不一定擁有對方永久的性同意權。
所以,看了以上案例,如果對方說不要,就理應停下。X愛的基礎是合作,更是尊重。
最后,主播希望我們都能對自己的下一代做好性教育,普及性同意的觀念。讓每一位男女生,都能平等享受到性的權利,讓性犯罪盡量少的發生在你我身邊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