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付培訓費該不該退?看古城區如何破解“培訓費羅生門”
近日,古城區總工會聯合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社局、區司法局,通過 “工會 + 法院 + 檢察院 + 人社 + 司法” 多元化解調處機制,成功調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標志著古城區勞動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取得實質性突破。市總工會四級調研員胡學軍到現場指導。
該案件源于申請人張某與被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羅某之間的勞動爭議。2024 年 8 月,雙方簽訂助教合同,期限為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8 月,合同約定張某墊付 5000 元培訓費,服務期滿退還。2025 年 3 月,張某突然辭職,并要求羅某退還其 7、8 月份工資中被扣除的培訓費,理由是羅某未聘請專業教練對其進行培訓。羅某則認為,張某未提前告知離職,且自入職以來,自己作為專業人員已對張某進行技能培訓,每天還規定了學習和練習內容,但張某未按要求執行,因此拒絕退還培訓費。3 月 31 日,張某起訴羅某,古城區人民法院將案件委派至區總工會進行訴前調解。
調解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矛盾焦點突出,互不相讓。考慮到雙方情緒及爭議焦點,調解員采用背對背、單獨約談等方式,從情、理、法多維度與雙方溝通,分析勞動仲裁及司法訴訟成本,引導雙方理性看待糾紛,并宣傳了勞動法、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一是羅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專項培訓的規定,確認用人單位不得直接扣除工資作為培訓費用,同時明確服務期約定應以專業技術培訓為前提,羅某最終退還張某培訓費 4500 元,并在調解員見證下通過微信當場支付;二是張某因未提前一個月通知離職,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同意從工資中扣除 20% 作為賠償金。
本案作為古城區建立勞動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后的首例成功實踐,具有三大示范意義:一是創新構建跨部門協同治理模式,實現法律資源整合;二是運用 “成本核算調解法”“背對背單方調解法”,有效促使當事人作出妥協讓步,穩定雙方情緒,提升爭議解決效率;三是確立類案處理標準,明確崗位培訓與專項培訓的區分要件,為中小企業用工規范提供指引。
此次勞動糾紛案件的高效和解,標志著區總工會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已初步取得實質性效果。通過各部門發揮優勢、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協同預判風險、厘清責任,將傳統 “多環節、長周期” 的勞動爭議程序壓縮至訴前一次性解決,實現 “案結事了人和”。下一步,區總工會將持續推進 “一站式” 糾紛化解建設,為構建全區和諧勞動關系提供更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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