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李某等人騙取貸款案為視角
觀點:本案裁判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騙取貸款罪構成要件的精準把握,即以實際危害金融安全為入罪前提。在足額抵押且民事救濟充分的場合,即便存在貸款程序瑕疵,亦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本案的無罪判決對厘清刑民界限、防范刑事手段濫用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本案做出之時,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尚未修改,情節嚴重而未造成損失時,也可構成犯罪,這是本案做出無罪判決的難能可貴之處。本案也是最高院入庫案例。
一、案情介紹(一)基本案情
2011年底至2012年9月,時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另案處理)與被告人李某(公司實際投資人)、趙某(會計)等人商議,通過虛構商品房銷售的方式,將公司開發的某大廈商鋪分別登記在田某、姜某甲、姜某乙、代某娟、武某五人名下,并以該五人的名義向建設銀行某支行辦理按揭貸款共計1363萬元。具體操作中,公司通過虛假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等材料完成貸款申請,貸款實際由公司使用,并由公司會計趙某以現金方式償還月供。后因公司資金鏈緊張,部分貸款出現逾期,銀行提起民事訴訟并查封抵押房產,但未造成實際損失。
(二)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李某等人雖虛構貸款用途,但已對涉案商鋪進行抵押登記并扣劃保證金,為貸款提供了足額擔保,且銀行通過民事訴訟查封抵押物保障了債權實現。公訴機關未能證明貸款行為造成銀行20萬元以上實際損失或使100萬元以上貸款處于危險狀態,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故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三)裁判要旨
騙取貸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風險,而非以刑事手段干預所有貸款瑕疵行為。若行為人提供真實足額抵押擔保且未危及金融安全,即便存在虛假材料,亦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不構成犯罪。
二、法律分析(一)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與司法認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以下要件:
- 欺騙手段: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 金融機構放貸:基于欺騙手段取得貸款;
- 嚴重情節:造成重大損失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其他嚴重情節刪除,也就是說,此后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本案判決之時,該條尚未修正。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被告人陳巖騙取貸款請示一案的批復》中明確:騙取貸款罪雖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但應以危害金融安全為要件。若行為人提供足額抵押擔保,即使貸款逾期,銀行仍可通過民事執行程序實現抵押權,未實際危及金融安全,故不構成犯罪。
(二)本案與陳巖案的類比分析
陳巖案中,被告人雖虛構貸款用途,但以真實足額房產抵押,最終未造成損失,法院認定不構成犯罪。本案與陳巖案具有高度相似性:
- 抵押物真實足額:涉案商鋪已辦理抵押登記,價值覆蓋貸款本息;
- 民事救濟充分:銀行通過訴訟查封抵押物,未陷入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
- 無實質金融風險:貸款逾期屬正常商業風險,未動搖金融秩序。
據此,本案裁判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精神,體現了刑法對金融犯罪的審慎介入原則。
(三)刑事與民事責任的界限
騙取貸款罪的“嚴重情節”應嚴格限縮解釋(2021年刑法修正吸收這一觀點):
- 結果導向:以實際損失或危險狀態為必要條件,避免將“情節嚴重”擴大至單純程序性違規;
- 民事優先:若民事執行可彌補損失,則刑事責任無適用空間;
- 刑法謙抑性:刑事手段應作為最后保障,防止以刑罰替代市場風險承擔。
本案中,銀行已通過民事訴訟保全債權,李某等人行為未超出民事糾紛范疇,刑事追責缺乏正當性。
三、辯護意見歸納
- 犯罪構成要件缺失
- 李某等人雖虛構貸款用途,但提供真實足額抵押,未造成銀行實際損失,亦未危及金融安全,不符合“嚴重情節”標準。
-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缺乏危害后果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民事救濟已充分實現
- 銀行通過民事訴訟查封抵押物,債權實現具有充分保障,無需刑事介入。
- 貸款逾期屬正常商業風險,可通過民事執行程序化解,與刑事犯罪無涉。
- 罪刑法定原則的堅守
- 刑法對騙取貸款罪的規制應嚴格遵循立法目的,避免擴大解釋“嚴重情節”。
- 將民事糾紛升格為刑事犯罪,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謙抑性精神。
本案裁判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騙取貸款罪構成要件的精準把握,即以實際危害金融安全為入罪前提。在足額抵押且民事救濟充分的場合,即便存在貸款程序瑕疵,亦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本案的無罪判決對厘清刑民界限、防范刑事手段濫用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