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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相對人能否向債務人履行債務?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答疑意見,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相對人能否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尚無直接規定。傾向于認為,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相對人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向債務人履行債務。主要理由是:其一,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相對人的債權而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法律規定了代位權制度,賦予債權人突破債的相對性直接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履行的權利。如果允許代位權訴訟中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就會使得債權人本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權獲得清償的目的落空,必然會使得代位權制度的功能價值大打折扣。其二,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允許相對人直接向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利于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代位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行使。在起訴時符合代位權行使條件的情況下,若允許相對人在債權人起訴后直接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將會導致債權人的主張因不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而不被支持,進而使得債權人承擔了訴訟成本卻不能實現本來依法可以實現的債權,徒增訴累。這還意味著債務人和相對人可以直接影響訴訟程序進程,使債權人的權益實現完全受制于債務人和相對人的行為,很容易造成債務人與相對人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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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朋友個人欠我錢不還,現在為了躲債還和老婆協議離婚并且凈身出戶了。這種情況下,我起訴要求他還錢,他也沒有履行能力。想問,我是否可以主張撤銷他們的離婚協議所涉財產約定?
解答: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故,就您所述情形,您有權起訴主張撤銷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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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形成的財產,雙方分手后如何分割?
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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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是否有權對有意惡意逃避債務的公司不予辦理相關變更法定代表人、股東的登記手續?
解答:依據《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明顯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股東、注冊資本或者注銷公司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者規避行政處罰,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已經辦理的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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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債權人能否要求公司為其股東之債承擔連帶責任?
解答:依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目前尚無逆向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規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任指向的均是由股東或關聯公司對標的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正向與橫向人格否認,而沒有為逆向否認提供直接文義解釋的空間。從債權實現的效果來看,對于股東的債務,債權人除可執行其貨幣等財產外,還可通過執行股權的方式實現債權。若股東存在向公司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怠于行使對公司的債權,導致債權人難以實現債權的,債權人可以通過撤銷權、代位權等制度進行救濟。司法實踐中,在出現財產混同的情況下,尤其是一人公司財產混同的情形,由于股東與公司的財產邊界不清,無法區分,兩者已經形成了難以分別的實質性聚合,人民法院經審慎考量逆向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各方的利益平衡,可以在個案中認定人格否認,產生股東和公司為彼此的債務互負連帶責任的效果。
本期在線解答律師:
金瑋律師 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
編輯 | 李婉怡
責編 | 陸慧
上海法治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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