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柱等銷售偽劣種子案
——銷售純度不合格的偽劣水稻種子,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
簡要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間,被告人李某柱明知父親李某忠(另案處理)等人自行繁育的“竹稻一號”水稻種子尚未通過國家審定,將無任何標識的“竹稻一號”水稻種子共計250余千克銷售給被告人呂某,銷售金額達1.7萬余元。呂某在明知上述“竹稻一號”水稻種子尚在試種階段,未取得檢驗證號及合格證的情況下,向四川省天全縣仁義鎮程某、楊某等89名農戶銷售約100余千克,銷售金額達1.9萬余元。上述89名農戶種植“竹稻一號”水稻種子后,出現大幅減產和部分絕收。經評估,損失共計15萬余元。經檢驗,李某柱、呂某銷售的“竹稻一號”水稻種子的純度為62%,遠低于國家規定的水稻種子純度不低于96%的標準,認定為劣種子。
另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柱向被害人汪某謊稱自己可以在海南省承包土地種植水稻原種,吸引汪某投資,汪某邀約被害人李某建等人聯合投資,向李某柱轉款共計37萬元。李某柱將該錢款用于個人開支,并以各種理由拒絕帶汪某等人前往海南實地查看投資情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柱、呂某銷售純度不合格的水稻種子,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李某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合伙投資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詐騙罪。李某柱具有自首情節,呂某具有坦白情節,二人均認罪認罰,且主動退賠農戶損失,依法均予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李某柱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被告人呂某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典型意義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據統計,良種對糧食增產貢獻率達到45%,為我國糧食連年豐收提供了關鍵支撐。《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國家對水稻等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推廣、銷售。未經審定的種子品種沒有經過嚴格的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品種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其產量穩定性、適應性、抗病蟲害能力等特性均無法保證,將給農業生產帶來巨大風險。本案中,涉案水稻種子未經審定便先行推廣上市,種子純度遠低于國家標準,農戶種植后造成大幅減產甚至絕收,不僅侵害了農民利益,也危害國家糧食安全,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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