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劉振華與王芳原系夫妻,育有子女劉陽、劉琳、劉宇。
張悅與劉振華于1985 年 9 月 25 日登記結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劉振華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去世。
(二)房產情況
劉振華與甲公司于2002 年 10 月 28 日簽訂《單位出售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購買一號房屋。房屋取得所有權證后,登記在劉振華名下。該房屋系張悅與劉振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
(三)雙方主張及爭議
張悅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繼承一號房屋,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張悅稱一號房屋系其與劉振華婚后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劉陽、劉琳、劉宇系劉振華與前妻所生子女,與自己無血緣及撫養關系。
劉陽、劉琳、劉宇辯稱,一號房屋中屬于劉振華的部分應由劉陽繼承。為此,他們提供日期為2022 年 12 月 26 日的代書遺囑,稱遺囑內容由劉陽書寫且代劉振華簽字,劉振華按手印,見證人劉萱、劉輝簽字并按手印。劉萱、劉輝到庭作證,稱遺囑內容由劉振華陳述,劉陽書寫,寫完念給劉振華聽,劉振華認可,劉振華神智清醒但因手無力不能寫字,自行按手印,二人作為見證人簽名并按手印。
張悅稱遺囑由繼承人劉陽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形式要件,應屬無效。此外,劉琳、劉宇表示對一號房屋中應由自己分別繼承的部分自愿贈與劉陽。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請求繼承一號房屋。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訴求
一號房屋中屬于劉振華的部分應由劉陽繼承。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的權屬認定及遺產分配方式。
被告提供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張悅、劉陽共同繼承所有,其中張悅占八分之五的份額,劉陽占八分之三的份額。
駁回劉陽、劉琳、劉宇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明確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指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表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房屋權屬及繼承認定
一號房屋購于張悅與劉振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歸張悅,一半作為劉振華的遺產。
劉陽、劉琳、劉宇提供的代書遺囑,因內容由繼承人劉陽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應由非繼承人代書的條件,該遺囑無效。
對于劉振華的遺產部分,按法定繼承,由其配偶張悅及子女劉陽、劉琳、劉宇各繼承四分之一份額。
劉琳、劉宇自愿將各自應繼承份額贈與劉陽,故張悅最終占房屋八分之五份額,劉陽占八分之三份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審查的嚴謹性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證據是確定遺產分配的關鍵。如本案中,對代書遺囑的審查尤為重要。律師應嚴格審查遺囑的形式要件,包括代書人、見證人資格等,確保證據合法有效。對于主張遺囑無效的一方,要收集相關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證明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條款的準確運用
深入理解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繼承順序、遺囑繼承等法律條款。在分析案件時,精準依據法律條款判斷房屋權屬,確定遺產繼承方式和份額,為當事人提供準確法律建議,在訴訟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三)關注當事人訴求與溝通
律師要充分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與當事人保持良好溝通,及時了解案件進展和當事人想法,對于可能影響案件結果的關鍵信息,要引導當事人準確陳述和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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