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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趙澤宇與孫曉萱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趙軒、趙琳、趙鵬。趙澤宇于1997 年 5 月 6 日去世,孫曉萱于 2003 年 4 月 4 日去世。趙澤宇、孫曉萱的父母均已去世。
(二)房產情況
2000 年 2 月 16 日,一號房屋登記在趙澤宇名下。該房屋系趙澤宇與孫曉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趙澤宇去世后未辦理繼承手續,孫曉萱去世后房屋一直由趙鵬居住使用。
(三)雙方主張及爭議
趙軒、趙琳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一號房屋由趙琳繼承,趙琳分別給付趙軒、趙鵬相應折價款,本案訴訟費由趙鵬承擔。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房屋未處理,近期商量一人繼承房屋并給另外兩方折價款,后趙鵬反悔,無法達成一致。
趙鵬辯稱,房子是自己買的,給了父親1.5 萬元(當時房款 3 萬元),父親口頭說去世后房子留給自己,但無證據。趙鵬認可房屋為父親財產,不同意分割,主張自己要房子但沒錢補償對方。
趙琳表示三人各應繼承房屋1/3 份額,自己要求繼承房屋全部所有權并對趙軒和趙鵬折價補償。趙軒認可趙琳主張。
關于房屋價值,雙方同意搖號確定評估機構。涉案房屋評估價為244.43 萬元,各方均認可該報告。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判令一號房屋由趙琳繼承,趙琳分別給付趙軒、趙鵬相應折價款。
本案訴訟費由趙鵬承擔。
(二)被告訴求
主張房屋歸自己所有,雖認可房屋原屬父親財產,但稱自己出資且父親有口頭遺囑將房屋留給自己,不同意分割,也無錢補償對方。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的權屬認定及繼承份額分配。
趙鵬主張的出資及口頭遺囑是否成立。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的所有權由趙琳繼承所有。
趙琳于本判決生效后15 日內分別向趙軒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 814,766.7 元,向趙鵬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 814,766.7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證責任,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表明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明確遺產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指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一般應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遺產分割應有利于生產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采取折價等方法處理。
(二)房屋權屬及繼承認定
一號房屋登記在趙澤宇名下,屬于趙澤宇與孫曉萱的夫妻共同財產。趙澤宇和孫曉萱去世且未留遺囑,應由法定繼承人趙軒、趙琳、趙鵬各繼承1/3 份額。
趙鵬主張出資及父親口頭遺囑將房屋留給自己,但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三)遺產分割方式確定
趙鵬雖主張取得房屋所有權,但稱沒錢補償,其主張無法支持。
趙琳主張取得房屋所有權并同意對趙軒和趙鵬補償,符合遺產分割原則,法院予以支持。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了補償金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運用的重要性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證據是確定房屋權屬和遺產分配的核心。如本案中,趙鵬因無法提供出資及口頭遺囑的證據,導致主張未被支持。律師應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能證明房屋購買、出資、遺囑等情況的證據,確保證據真實、準確、完整,形成有效證據鏈。
(二)精準把握法律條款
深入理解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繼承開始時間、遺產范圍界定、法定繼承順序、遺產分割原則等法律條款。在分析案件時,精準運用法律條款判斷房屋權屬,確定繼承人范圍和繼承份額,為當事人提供準確法律建議,在訴訟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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