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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周宇澤與吳思霞系夫妻,育有二女,長女周萱,次女周瑤。
周宇澤于2015 年 12 月 25 日去世,吳思霞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本人去世。
(二)房產情況
一號房屋登記在周宇澤名下,該房屋由周宇澤原承租公房拆遷安置而來,1998 年周宇澤與吳思霞開始居住,2014 年 5 月 14 日取得產權,為周宇澤與吳思霞的夫妻共同財產。
(三)雙方主張及爭議
周瑤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一號房屋由其繼承,其支付被告份額折價款,繼承后擁有房屋全部產權,被告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稱自己婚后與家人一直住在父母同小區單元,對二老照顧較多,父母生前除原被告外無其他繼承人。因父母未留遺囑,涉訴房屋應由原被告各繼承二分之一,自己有能力支付被告200 萬元折價款以徹底解決家庭糾紛。
周萱辯稱,認可家庭親屬情況及死亡情況,但不同意周瑤的訴訟請求。認為涉案房屋市場總價應在540 萬元以上,若按二分之一分配,周瑤應支付 270 萬元折價款。若房屋司法評估價值過低,只同意分配涉案房屋份額。還稱父母的主要贍養義務由自己承擔,周瑤雖與父母同小區居住,但幾乎未照看過被繼承人,且自己丈夫和兒子均患有重大疾病,生活困難,希望法院酌情考慮。
經周瑤申請,法院依法委托乙公司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一號房屋在2024 年 3 月 29 日的市場價值為 440.52 萬元。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請求法院判令一號房屋由原告繼承,原告支付被告份額折價款,繼承后原告擁有房屋全部產權,被告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訴求
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折價款金額,要求按更高金額支付折價款或僅分配房屋份額,強調自己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且家庭困難。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的繼承方式及折價款金額的確定。
雙方對父母贍養情況的認定及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周宇澤名下的一號房屋由原告周瑤繼承。
原告周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被告周萱支付房屋折價款220.26 萬元。
如辦理上述房屋過戶過程中需要被告周萱配合,被告周萱應予以配合。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外,分割遺產時,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遺產。
繼承開始后,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按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均等。
(二)房屋權屬及繼承認定
一號房屋為周宇澤與吳思霞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占1/2 份額。周宇澤死亡時,其 1/2 份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吳思霞、周瑤、周萱繼承;吳思霞死亡時,其 1/2 份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周瑤、周萱繼承。
雙方均同意房屋歸周瑤繼承,周瑤支付周萱一半房屋折價款,法院尊重雙方意愿。根據評估報告確定了折價款金額。
(三)贍養情況及遺產分配
周萱雖稱自己對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且家庭困難,但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在遺產分配中應多分,法院按一般均等原則進行遺產分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的全面性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證據至關重要。如本案中,關于房屋權屬的證據確定了遺產范圍,評估報告確定了房屋價值從而明確折價款金額。律師應指導當事人收集各類證據,包括房產證明、評估報告、贍養情況證明等,確保證據全面且能支撐訴求。
(二)法律條款的精準運用
深入理解民法典和繼承法中關于繼承開始時間、遺產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法律條款。在分析案件時,精準運用法律條款確定房屋權屬和繼承份額,為當事人提供準確法律建議,在訴訟中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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