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劉啟誠與王素霞于1953 年登記結婚,二人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別為劉萱、劉瑤、劉琳、劉琪、劉文 。李悅系劉瑤之女。
王素霞于2020 年 3 月 29 日去世,劉啟誠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去世,劉瑤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去世。
(二)財產情況
1994 年,劉啟誠以 9364 元的價格購買一號房屋,房屋登記在劉啟誠名下,后房改成本價售房,地址登記變更。
(三)雙方主張及爭議
劉文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劉啟誠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一號房產,判令自己繼承該房產的60% 份額。稱一號房產由自己與劉啟誠共同出資購買。
劉萱、李悅辯稱,認可家庭親屬關系及死亡情況。劉文要求繼承涉案房屋60% 份額無依據,房屋系劉啟誠與王素霞婚內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劉文主張出資僅享有債權,不能直接享有物權份額。劉文未提供遺囑或多盡贍養義務證據,被繼承人生前主要由劉萱和劉瑤照顧,子女贍養義務均等,房產應按法定繼承平均分割。
劉琳辯稱,認可家庭親屬關系及死亡情況,同意在平分基礎上給劉文多分一份,其他按法律規定處理。
劉琪辯稱,認可家庭親屬關系及死亡情況。不同意劉文分得涉案房屋60%,應平均分配。
劉文提交證明一份,稱是代書遺囑,證明自己交了9000 元房款,劉啟誠表示在平分房產基礎上多給劉文一份。劉萱、李悅、劉琪不認可,劉琳認可。經鑒定,證明中 “劉啟誠” 簽字系本人所寫。劉文還提交多份證據證明自己盡主要扶養義務、劉啟誠要求自己管理撫恤金和工資等,被告方大多不認可。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請求法院依法分割一號房產,判令自己繼承該房產60% 份額。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訴求
一號房產按法定繼承平均分割。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產的繼承份額如何確定,劉文提交的證明是否為有效遺囑及效力范圍。
各繼承人是否盡到贍養義務及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三、裁判結果
劉啟誠名下的一號房屋由原告劉文、被告劉萱、被告李悅、被告劉琳、被告劉琪共同繼承,其中,原告劉文繼承8/20 份額,被告劉萱、被告李悅、被告劉琳、被告劉琪各繼承 3/20 份額。
駁回原告劉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先分出一半為配偶所有。
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按法定繼承。代書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一人代書,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被繼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的,由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均等,對盡主要扶養義務或生活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可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條件卻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不分或少分。
(二)財產權屬及繼承認定
一號房屋系劉啟誠與王素霞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占1/2 份額。
劉文提交的證明經鑒定及證人作證,確認為有效代書遺囑,涉案房屋中屬于劉啟誠的份額按遺囑繼承,銀行存款按法定繼承。但遺囑中“多給劉文一份” 表述不明,法院酌情確定其多分份額。
劉文主張盡主要贍養義務及李悅未盡贍養義務證據不足,法院未予采納。劉啟誠在遺囑中認可劉文交納9000 元房款,法院予以確認,劉文主張 2000 年 2 月 21 日交納 3105.29 元證據不足,未被認定。綜合考慮,法院酌情給予劉文多分。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的全面收集與精準運用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證據至關重要。本案中,對于遺囑真實性的鑒定、證人證言的收集以及各類財產憑證的整理,都對案件走向產生關鍵影響。律師應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與遺產相關的證據,包括遺囑、出資證明、贍養情況證明等,并確保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精準運用證據支撐當事人的訴求。
(二)法律條款的深入理解與準確適用
深入研究繼承法和民法典中關于遺產范圍、繼承順序、遺囑效力、遺產分配原則等法律條款。在分析案件時,準確運用法律條款判斷財產權屬、確定繼承人范圍和份額,為當事人提供準確法律建議,在訴訟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