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趙宇軒與孫悅琳系夫妻,婚后育有三子女,分別為趙萱、趙瑤、趙華。趙華與陳俊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陳嘉琪。
孫悅琳于2011 年 7 月 1 日去世,趙華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去世,二人均未留遺囑。
(二)房產情況
1999 年 5 月 20 日,一號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孫悅琳名下。該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系趙宇軒與孫悅琳的夫妻共同財產。
(三)雙方主張及爭議
趙宇軒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自己給趙瑤、趙萱各三十分之一的房屋折價款,給陳俊強、陳嘉琪三十分之一的房屋折價款。稱自己與孫悅琳是夫妻,婚后共同擁有一號房屋,孫悅琳去世后,其份額應由繼承人依法繼承。自己長期居住在該房屋且年事已高,應照顧老人權益多分,自己應得90% 份額。
趙萱辯稱:同意趙宇軒的請求。
趙瑤辯稱:同意趙宇軒的請求。
陳俊強、陳嘉琪辯稱:不同意趙宇軒的訴訟請求,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得應得份額,同意接受折價補償。
庭審中,趙宇軒、趙萱、趙瑤、陳俊強、陳嘉琪均認可一號房屋估價為5.8 萬元 / 平方米。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自己給部分被告相應房屋折價款。
基于自己高齡及長期居住,應分得房屋90% 份額。
(二)被告訴求
陳俊強、陳嘉琪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得份額并接受折價。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的繼承方式及份額分配。
是否應基于趙宇軒的高齡及居住情況對其多分份額。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原告趙宇軒繼承、所有。
原告趙宇軒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被告趙萱、被告趙瑤房屋折價補償每人111457 元。
原告趙宇軒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被告陳俊強房屋折價補償278642 元、給付被告陳嘉琪房屋折價補償 6966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指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表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財產權屬及繼承認定
一號房屋為趙宇軒與孫悅琳夫妻共同財產,孫悅琳去世后,其一半份額作為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孫悅琳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趙宇軒、趙萱、趙瑤、趙華。
趙華繼承的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趙華去世后,其繼承份額的一半作為遺產由趙宇軒、陳俊強、陳嘉琪繼承。
(三)份額分配考量
趙宇軒對涉案房屋所占份額較多,且綜合考慮案件情況,房屋由趙宇軒繼承所有為宜。各方對房屋估價達成一致,法院據此計算出相應折價款金額,既尊重了法定繼承原則,也兼顧了房屋實際情況。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準確把握家庭關系和繼承順序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清晰梳理家庭人物關系和準確判斷繼承順序是基礎。律師要仔細核實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身份關系,依據法律規定確定法定繼承人范圍,為后續遺產分配奠定堅實基礎。
(二)合理運用法律條款爭取權益
深入研究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遺產繼承順序和份額分配等法律條款。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時,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運用這些條款,如本案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法定繼承份額的規定,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
(三)關注特殊情況和當事人訴求
重視當事人提出的特殊情況,如本案中趙宇軒的高齡及長期居住情況。同時,充分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平衡和解決方案,通過有效的溝通和法律策略,解決遺產繼承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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