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永泰法院審結了一起
利用“六合彩”賭博案件
2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2018年至2023年間,被告人張某、王某在永泰縣域內,以香港、澳門“六合彩”開獎情況為依據,組織多人投注賭博。
被告人王某收取他人投注賭資后,報送給被告人張某,張某向參賭人員結算賭資并按照王某報送賭資的3%至5%向王某支付報酬。
期間,被告人張某共計收取被告人王某轉賬的“六合彩”投注賭資75萬余元,張某轉賬給王某結算賠付資金55萬余元,張某共從中漁利約20萬元,王某獲利約2.3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王某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參賭“地下六合彩”,賭資數額累計達到75萬元,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20余萬元,已經達到刑法規定“聚眾賭博”的標準,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官說法
賭博罪在刑法理論上屬于營業犯,主要打擊行為人將賭博作為一種持續性、營業性的活動,而不僅是偶發的娛樂行為。法條中賭博罪包括“聚眾賭博”和“以賭博為業”兩種行為類型,構成聚眾賭博要求參賭人數、賭資數額或抽頭漁利數額達到法定標準,以賭博為業則指行為人長期從事賭博活動,并將賭博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和經濟收入的方式。
如果賭博行為還具有固定的發生地點、組織架構、運營模式、人員分工等等,組織者對賭博行為具有較強的支配性,則還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行為人要面臨更加嚴厲的刑罰。偶爾參與賭博一般不構成犯罪,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仍會被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并且會引發財務、家庭等一系列危機,廣大群眾應該避免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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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兒互相提個醒~
一審:鄭鎘鎘
二審:王慶平
三審:莊梅芳
來源:永泰縣人民法院 新聞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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