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力量礦業有限公司永安煤礦典型案例曝光
2024年12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寧夏局監察執法一處會同吳忠太陽山開發區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局對寧夏力量礦業有限公司永安煤礦開展現場檢查,到礦后執法組查詢企業是否按照《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開展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工作,經查企業無自查重大事故隱患。
檢查時發現該礦:“下組煤集中回風下山上口變坡點以里30m處設置有一部絞車及絞車配電點(現場絞車已停用并懸掛停用牌板),敷設有低壓電纜并連接在下組煤回風聯巷的1140V變壓器上(變壓器在進風流中且為通電狀態)”的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款、《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執法組當場責令煤礦拆除電氣設備及電纜。
該問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結合《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八十五條第三階次處罰標準,執法組責令煤礦全礦停產整頓3天,組織全礦管理人員學習《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結合國家局“通風三十條”對全礦通風系統進行專項排查,并對煤礦及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罰款。
(信息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寧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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