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男子在撿到他人手機后索要報酬,被對方拒絕后竟怒摔手機泄憤。為此,該男子被行政拘留5日。因不服處罰,他訴至法院,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駁回該男子的訴訟請求。
2023年2月,李某撿到蔡某手機,雙方約定在白云區某地鐵站出口見面協商,后因手機返還及報酬支付發生糾紛。蔡某主張李某是小偷,因此激怒了李某。
現場監控顯示:李某從口袋掏出蔡某手機,先是猛力摔向地面,緊接著又撿起再次重重摔下,隨后更是將手機朝地鐵站樓梯口下方扔去,導致手機嚴重損壞、無法使用。蔡某隨即報警。
據悉,蔡某于2020年花費約1500元購得此手機。2023年2月25日,白云公安分局對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李某不服后訴至法院,并要求公安機關給予賠償,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對此,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研究室主任徐星表示,無論雙方對于報酬這一個事項是否達成一致,拾得人均具有返還手機的義務。在雙方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拾得人將手機故意摔壞,構成了侵犯他人財物的行為,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來源: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廣州日報、廣東臺觸電新聞
編輯:戴玉春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制: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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