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離婚訴訟中,許多當事人認為“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一定會判離”,但事實并非如此。本文通過真實案例解析法律標準,結合《民法典》規定,揭示法院判決離婚的核心依據,并提醒當事人如何有效舉證,避免訴訟誤區。
一、案例引入:分居滿一年,為何第三次起訴才判離?
2023年,某市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李某與張某再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張某失聰后雙方矛盾激化,李某三次起訴離婚。前兩次均被駁回,第三次起訴時雙方已分居滿一年,法院最終判決離婚。
爭議焦點:為何前兩次未判離?第三次起訴為何成功?
二、法律分析: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判決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法院判決離婚的核心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第二次起訴”并非必然判離的“通行證”。以下情形需重點關注:
1. 分居時間與感情破裂的關聯性
分居滿一年:若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判離(《民法典》第1079條第5款)。
分居原因:分居需因“感情不和”導致,若因工作、就醫等客觀原因分居,不構成法定判離條件。
2. 感情破裂的其他證據
法定情形:家暴、重婚、賭博吸毒屢教不改等情形,可直接認定感情破裂。
調解無效: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必經調解程序,若調解無效且無和好可能,才會判離。
3. 司法實踐中的“例外”
被告不同意離婚:若被告堅持不同意且無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法院可能再次駁回。
財產與子女爭議:部分案件中,法院可能因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問題未妥善解決暫不判離。
三、律師提示:如何提高第二次起訴判離成功率?
1. 分居證據的固定
簽訂分居協議,明確分居時間及原因;
保留租房合同、水電費繳納記錄等證明分居事實。
2. 感情破裂的舉證
收集聊天記錄、報警記錄(如家暴)、證人證言等;
證明雙方無共同生活、經濟往來或情感交流。
3. 避免程序錯誤
6個月限制: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需等待6個月才能再次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管轄法院:需向原審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四、誤區澄清:第二次起訴≠必然判離
案例對比:
支持判離:王某第二次起訴時提交了分居協議、鄰居證言,證明分居滿一年且無和好可能,法院判決離婚。
駁回起訴:趙某第二次起訴未提供新證據,僅以“性格不合”為由,法院認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再次駁回。
關鍵結論:法院是否判離,取決于證據是否充分,而非起訴次數。
五、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指出:
“離婚訴訟是證據之戰。當事人需提前規劃,避免盲目起訴。若第一次未判離,應利用分居期系統收集證據,為再次訴訟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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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需結合具體事實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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