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時刻新聞記者 陳宗昊 長沙報道
“材料拉過來后,我問他們怎么沒叫人來吊頂,他們說只管賣材料,不包括安裝。”近日,衡陽網友在紅網《問法湖南》欄目發帖講述了自己房屋裝修遇到的煩心事。
據該網友介紹,他和衡山某裝修公司于2024年10月3日簽訂裝修合同,但在房屋墻面吊頂前,裝修公司讓他另外支付1萬元木工費。
“之前在水電、柜子和貼瓷磚這塊都沒有提出人工費。”該網友表示,簽訂合同時約定的是拎包入住,怎么中途提出了新的費用,這種中途加價的行為讓他十分不解。
帖子發出之后,不少網友表示自己也曾經遭遇過類似經歷,各種收費名目繁多,“甚至威脅不出錢就停工”。
房屋裝修期間,裝修公司提出新的收費是否合理合法?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壯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在履行裝修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均應遵循誠信原則,如發生增項、減項或對合同進行其他變更,雙方應及時溝通、告知,協商一致。
同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四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對于消費者和裝修公司而言,如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擅自改變合同內容,則變更后的內容不僅對對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反而屬于違約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包含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王壯表示。
有網友根據自己的經驗教訓,在跟評中提醒,跟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前,應該在合同中列明所有費用,盡力規避合同陷阱,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不僅耽誤裝修進度,還會對工作生活帶來太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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