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講堂是由張萬軍教授主持的刑法專題普法講座)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被告人李某自2013年至2016年間,通過婚戀交友網站結識多名女性,在約會過程中向被害人飲料中投放精神類藥物致其昏迷,隨后實施搶劫、強奸及強制猥褻行為。李某利用被害人指紋解鎖手機,轉移賬戶資金,并拍攝性侵過程視頻及照片。案件初期,李某僅承認盜竊行為,否認投放藥物及性侵犯罪,形成“零口供”局面。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李某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后經抗訴及補充偵查,公安機關破解李某加密電子設備,發現其多次購買精神類藥物的醫保記錄,并提取到多名被害人被性侵的視頻、照片等關鍵證據。法院重審后,綜合被害人陳述、監控錄像、電子數據、藥品記錄等證據,認定李某構成搶劫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裁判核心觀點為:在“零口供”案件中,間接證據需形成完整證據鏈條,通過邏輯和經驗法則排除合理懷疑。本案中,被害人陳述的相似性、電子數據與藥品記錄的客觀印證、犯罪手段的同一性,均指向李某系唯一行為人,最終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二、刑事法理分析:間接證據的體系化構建與邏輯推理
“零口供”案件的定罪難點在于缺乏被告人供述,需通過間接證據還原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且綜合全案證據排除矛盾。李某案中,法院通過以下三方面構建證據體系:其一,客觀證據的鎖定作用。電子數據(如轉賬記錄、加密視頻)與藥品購買記錄,直接證明李某具備作案條件。例如,李某多次開具精神類藥物的醫保記錄,與被害人昏迷狀態高度關聯;多名被害人手機中的資金流向均指向李某賬戶,形成“行為—結果”的直接對應。此類客觀證據不受主觀陳述影響,證明力強,為事實認定奠定基礎。
其二,被害人陳述的協同印證。四名被害人均陳述“飲用李某提供的飲料后昏迷”“醒來后發現財物丟失或被性侵”,且互不相識、無串供可能。這種高度一致的經歷排除了偶然性,符合“同一作案手法反復實施”的犯罪規律。根據司法實踐,多名被害人獨立陳述的趨同性,可作為認定被告人行為模式的重要依據。
其三,邏輯推理排除合理懷疑。李某辯解僅實施盜竊,但無法解釋為何多名被害人在與其接觸后均出現昏迷、財物丟失及性侵痕跡。法院運用“常識、常情、常理”法則,指出普通盜竊無需使用致昏藥物,更不會拍攝性侵視頻。李某行為明顯超出盜竊范疇,其辯解與生活經驗嚴重相悖,故不予采信。
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律師指出,此類案件的證據審查需注重“雙向驗證”:既要求單個證據合法,又要求證據群指向唯一結論。例如,李某的藥品記錄與被害人身體反應一致,轉賬記錄與被害人昏迷時間吻合,視頻內容與被害人描述匹配,形成“多點重合”的證據網絡,最終穿透“零口供”壁壘。
三、刑事法理分析:犯罪情節惡劣與量刑的實質公正
李某案的量刑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法院認定其“多次搶劫”“強奸多人”“拍攝性侵視頻”等情節屬于“加重犯”,且社會危害性極大,故從重處罰。這一裁判思路包含兩層法理邏輯:
第一,犯罪手段的特殊危險性。李某使用藥物致人昏迷,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狀態。相較于暴力脅迫,此類手段更具隱蔽性,不僅侵害被害人人身財產權利,還對其心理造成長期創傷。刑法將“使用藥物”作為強奸罪、搶劫罪的加重情節,正是基于其對社會秩序和公民安全感的破壞。
第二,量刑情節的綜合性評價。李某在犯罪后刪除被害人聯系方式、繼續尋找新目標,表明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高。此外,其拍攝性侵視頻的行為,既為滿足變態心理,亦可能用于后續要挾,屬于“情節惡劣”的典型表現。法院數罪并罰決定執行二十年,既考慮了個罪刑期疊加,也避免重復評價,體現量刑精準化。
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分析,此類案件需通過客觀行為反推主觀惡性。例如,李某長期預謀購買藥物、選擇不特定對象作案、刻意規避偵查(如加密電子設備),均表明其犯罪故意明確且頑固。司法實踐中,對“零口供”被告人的量刑應更加注重行為后果與社會影響,避免因被告人拒不認罪而輕縱犯罪。
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指出,李某案的裁判彰顯了我國司法機關對“零口供”案件的證據審查智慧,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間接證據的體系化運用、邏輯推理的嚴密性、量刑的實質公正,三者缺一不可。對于公眾而言,此案警示網絡交友風險,亦傳遞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信念。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h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包頭江蘇商會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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