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航、東航、南航、四川航空等國內各航司相繼發出通知,稱自4月5日起銷售的客票調整國內航線燃油附加費收取標準。對于4月5日前銷售的客票,若在4月5日及以后進行變更,已收取的燃油附加費不退不補。
根據各航司的通知,調整后,航線距離在800公里及以下的航線燃油附加費,每航段每名旅客收取10元;航線距離在800公里以上的,收取20元。與調整前的收取標準相比,分別下調10元和20元。
對于特殊群體旅客,仍然執行燃油附加費減免政策。嬰兒旅客免收國內航線燃油附加費;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民警察按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即航線距離800公里及以下免收,航線距離800公里以上每航段每名旅客收取10元。另外,國際客票燃油附加費以系統計算結果為準。
那么,對于調整前購買的國內航線機票,旅客在調整后申請機票變更,燃油附加費怎么處理?各航司均表示已收取的燃油附加費不退不補。旅客如果申請退票,已收取的燃油附加費又作何處理?對此,深圳航空在通知中明確表示,按實際收取金額予以退還。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 記者 楊富 編輯 曾雪柔 供圖 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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