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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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活動與民間借貸中,合同與擔保如影隨形,是保障交易安全、降低風險的重要手段。
但如果一方當事人 構成刑事詐騙的,還能依據合同追究保證人的責任嗎?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甘某訴李某某、劉某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合同一方當事人刑事上構成詐騙罪,使另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民事上構成欺詐,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享有撤銷權的可撤銷合同,并不必然導致相關聯民事合同無效。被害人不行使撤銷權,且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的,相關聯民事合同有效,其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認為,
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認定,2018年7月底,沈某通過李某某、劉某介紹,將租賃的涉案房屋出售給甘某。沈某構成詐騙罪,該犯罪行為在民法上同時構成民事欺詐。在合同一方主體構成詐騙犯罪的情況下,受欺詐一方不行使撤銷權的,如無其他法定合同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該合同有效。
在此基礎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甘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李某某或者劉某是否被沈某詐騙,據此甘某與李某某、劉某之間簽訂《保證(擔保)書》,其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存在其他法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為有效。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甘某于2020年12月知曉被沈某詐騙,真實房主另有其人,沈某無法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甘某于2021年6月向公安機關報案,2022年7月19日刑事判決書作出后,甘某于2022年8月9日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李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并未超過保證期間。
周軍律師提醒,當合同當事人一方構成刑事詐騙時,債權人并非完全喪失依據合同追究保證人責任的權利。但具體責任承擔需綜合考量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諸多因素。在復雜的商業環境中,無論是債權人、債務人還是保證人,都應增強法律意識,在簽訂合同與提供擔保時謹慎審查,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一旦發生糾紛,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依據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交易秩序在法律框架內得以重塑與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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