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這一規定的出臺,對于保障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新規出臺背景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院、機關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至關重要。這些單位用餐群體特殊,涉及學生、老人、病人等重點人群,他們的身體較為脆弱,對食品安全問題更為敏感。而且,集中用餐單位用餐規模大,就餐人數多,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容易引發群體性食源性疾病,后果不堪設想。
此外,集中用餐單位供餐形式多樣,包括食堂自營、承包經營、供餐單位送餐等,不同經營主體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管理難度較大。
為了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這一規定。
新規主要內容
《規定》共27條,對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從責任分配、風險防控機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任職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在責任分配方面,明確了集中用餐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經營行為的管理。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強調了學校、幼兒園對食品安全的管理責任。
同時,規定了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各自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
對于風險防控機制,要求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各自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通過這種方式,能夠及時發現和處理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任職要求上,規定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并且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還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例如,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企業等。同時,對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任職條件也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他們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明確了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責任的處罰措施。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新規將會帶來哪些影響?
這一規定的實施,將進一步壓實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通過明確各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和管理,能夠有效提高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對于學校、托幼機構等特殊集中用餐單位,新規的要求更為嚴格。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并且在委托承包經營時,學校、幼兒園自身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這將進一步夯實校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為學生和幼兒的健康成長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同時,新規的實施也將對承包經營企業和供餐單位提出更高的要求。他們需要更加嚴格地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加強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以滿足集中用餐單位和消費者的需求。
此外,新規的出臺也為市場監管部門提供了更明確的監管依據和標準。監管部門可以依據規定,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
《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出臺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舉措。各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以及相關監管部門都應當認真貫徹落實這一規定,共同守護好廣大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讓我們期待新規實施后,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能夠得到顯著改善,為人們的健康生活提供更加堅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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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央視新聞
編輯 | 姜玉函
責編 | 李雪
出品 | 民生周刊新媒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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