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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張悅霞。被告為張悅琳、張悅萱、張悅雅、張悅琪。被繼承人張宏宇與劉婉琴系夫妻,婚后育有五名子女,分別為張悅琳、張悅萱、張悅霞、張悅雅、張悅琪。張宏宇于2017年9月12日離世,劉婉琴于2018年8月17日去世,二人的父母均早于他們去世。
(二)房產背景
張宏宇與劉婉琴原系北京市通州區(qū)村民,在村內擁有六間房屋。后房屋拆遷,拆遷范圍內正式戶口有四人,分別為張宏宇、劉婉琴、張悅萱及其女兒。劉婉琴持補償款購買了安置房屋,其中就有本案爭議的一號房屋。2010年3月23日,劉婉琴與張悅霞簽訂《房屋共有協議》,約定一號房屋為二人共同財產,劉婉琴占10%份額,張悅霞占90%份額。2010年4月28日,二人取得一號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確為按份共有且份額與協議一致。
(三)案件進程
張悅霞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繼承人劉婉琴所有的一號房屋10%產權由自己依法繼承,自己支付四被告相應房屋折價款,四被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張悅霞稱劉婉琴與張宏宇均已去世,該10%房屋份額作為遺產應由自己和四被告分割繼承,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四被告共同答辯,不同意張悅霞訴求。雖同意按法定繼承平分遺產,但對遺產范圍存異議,不認可一號房屋90%份額歸張悅霞,也不認可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權屬情況。四被告指出,張悅霞不屬于被安置人,一號房屋是劉婉琴與張宏宇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未獲張宏宇同意時,劉婉琴無權私自處分,且張悅霞未支付購房款。此前,2010年3月23日劉婉琴與張悅霞簽署的《房屋共有協議》,四被告另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曾于2022年6月判決該協議無效,張悅霞不服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四被告訴求。四被告認為一審正確、二審有誤,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被告張悅萱補充答辯稱,當時拆遷分了三套房屋,除一號房屋外,還有二號房屋和三號房屋。張宏宇、劉婉琴、自己和女兒是被安置人,一號房屋應屬父母,二號房屋歸自己,三號房屋實際應屬女兒,但不知為何三號房屋有10%登記在劉婉琴名下。對于張悅霞的訴訟請求,張悅萱要求先析產、再繼承。
庭審中,各方認可一號房屋現價值為335萬元,張悅霞要求分割房屋并支付折價款。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2月,張悅琳、張悅萱、張悅雅、張悅琪曾起訴張悅霞,請求確認《房屋共有協議》無效。一審判決協議無效,二審法院認為從查明情況看,房屋購買是拆遷時劉婉琴等人統一安排,張宏宇在世時未對協議提出異議,四被告僅對張悅霞與劉婉琴的協議主張無效,卻不否認劉婉琴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及與張悅萱所簽《房屋共有協議》效力,不符合常理,缺乏依據,故改判駁回四被告訴求。四被告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二審認定房屋購買系統一安排并無不當,四被告稱張宏宇對涉訴協議不知情且不認可,但證據不足,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遂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1. 判決被繼承人劉婉琴所有的一號房屋10%產權由原告依法繼承,原告支付四被告相應房屋折價款,四被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
2. 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
(二)被告訴求
張悅琳、張悅萱、張悅雅、張悅琪:不同意原告訴求,同意按法定繼承平分遺產,但不認可一號房屋90%份額歸原告,不認可房屋登記情況。
(三)焦點總結
1. 《房屋共有協議》及房屋登記情況的效力認定,即一號房屋90%份額是否歸原告,10%份額是否屬被繼承人遺產。
2. 案涉遺產范圍確定及分割方式,是按原告主張繼承分割,還是依被告異議重新界定遺產范圍后再分配。
三、裁判結果
1. 登記在被繼承人劉婉琴名下的一號房屋10%份額由原告張悅霞繼承,被告張悅琳、張悅萱、張悅雅、張悅琪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張悅霞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2. 原告張悅霞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被告張悅琳、張悅萱、張悅雅、張悅琪每人房屋折價款67000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或遺贈、遺贈扶養(yǎng)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明確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1. 協議與登記效力:《房屋共有協議》約定張悅霞享有一號房屋90%份額,劉婉琴享有10%份額。四被告雖對協議效力提出異議,但法院生效文書已駁回其訴求,且被告未能舉證推翻生效文書,故協議效力應被認可。房屋登記情況也因被告無法舉證推翻,應按現有登記確定產權份額。
2. 遺產范圍及分割:基于協議與登記效力,一號房屋90%份額屬張悅霞財產,10%份額登記在被繼承人劉婉琴名下,為遺產。各方均同意法定繼承平分遺產,考慮房屋無法實物分割及張悅霞占90%以上份額,判決遺產由張悅霞繼承,張悅霞支付被告折價款。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關系及房產證據
1. 家庭關系證據收集:收集戶口本、結婚證、死亡證明等,明確家庭成員關系、繼承人身份及繼承順序,為確定遺產分配主體提供依據。如通過死亡證明確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間,明確繼承開始時間。
2. 房產證據收集:收集房屋共有協議、房屋所有權證書、拆遷安置協議、法院判決書等,證明房屋產權歸屬、取得方式及相關爭議處理結果。如房屋共有協議和所有權證書確定房屋份額約定及登記情況,法院判決書反映協議效力認定過程。
(二)應對被告質疑
1. 協議與產權質疑應對:面對被告對《房屋共有協議》及房屋產權的質疑,提交法院生效判決書等證據,強調協議及登記效力已被司法確認,反駁被告異議。依據法律規(guī)定,說明生效文書具有既判力,被告需舉證推翻,否則應認可協議和登記情況。
2. 遺產分割質疑應對:針對被告對遺產范圍和分割方式的不同意見,結合證據事實,闡述遺產范圍確定的合理性,以及按法定繼承分割且由原告繼承房屋并支付折價款的公平性。解釋房屋無法實物分割及原告份額優(yōu)勢等因素對分割方式的影響。
(三)爭取有利判決
1. 明確法律關系主張:在庭審中,清晰闡述房屋產權歸屬、繼承等法律關系,結合法律規(guī)定與證據事實,引導法官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遺產分配方式。如詳細說明民法典關于遺產范圍、繼承方式的規(guī)定在本案中的適用。
2. 配合法院審理: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如實陳述家庭關系、房屋取得及繼承爭議等事實,提供必要輔助證據(如房屋居住使用情況說明、與被告溝通記錄等),展現良好訴訟態(tài)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決。例如提供房屋居住使用情況說明,可用于證明原告對房屋的實際管理情況,強化其對房屋權益主張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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