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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何悅、何軒、何宇、何晨。被告為孫瑤。被繼承人何輝與錢芳系夫妻,共育有五個子女,分別是何悅、何軒、何宇、何晨以及何萱(已去世)。何輝于2017年9月23日去世,錢芳于2019年5月27日去世。何萱于1978年1月30日離世,孫瑤為何萱的女兒。
(二)房產背景
爭議房產為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現登記在何輝名下,目前處于空置狀態。該房屋系何輝與錢芳的遺產。
(三)案件進程
何悅、何軒、何宇、何晨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繼承一號房屋。他們稱何輝與錢芳去世后,因聯系不上孫瑤,導致房屋繼承手續無法辦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四原告申請,法院委托甲公司對一號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2023年3月30日,甲公司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一號房屋估價結果為155.89萬元,四原告支付評估費6397元。四原告表示同意一號房屋由何晨繼承,由何晨給付其他原告及被告折價款。被告孫瑤未進行答辯。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依法繼承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一號房屋。具體而言,四原告同意由何晨繼承房屋,何晨給付其他原告及被告孫瑤折價款。
(二)被告訴求
被告孫瑤未答辯,無明確訴求表達。
(三)焦點總結
1. 一號房屋作為被繼承人何輝與錢芳的遺產,如何在各合法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2. 因被告孫瑤未參與訴訟,如何在其缺席情況下合理處理房屋繼承事宜。
三、裁判結果
1. 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一號房屋由原告何晨繼承所有,原告何悅、原告何軒、原告何宇、被告孫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配合原告何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2. 原告何晨分別給付原告何悅、原告何軒、原告何宇、被告孫瑤遺產折價款各31178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明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確定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1. 遺產范圍確定:一號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何輝名下,結合何輝與錢芳的夫妻關系以及無其他相反證據,能夠確定該房屋為二人遺產。
2. 繼承人及繼承份額:何悅、何軒、何宇、何晨以及已去世的何萱作為何輝與錢芳的子女,本應均等繼承遺產份額。但因何萱先于父母死亡,根據法律規定,孫瑤作為何萱的女兒代位繼承何萱有權繼承的份額。
3. 房屋處置:四原告一致同意房屋由何晨繼承并支付折價款,該協商結果不違反法律規定。評估公司對房屋的估價報告為確定折價款提供了合理依據,法院據此酌定折價款金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關系及房產證據
1. 家庭關系證據收集:收集戶口本、結婚證、死亡證明等資料,清晰梳理家庭成員關系、繼承人身份及繼承順序。通過死亡證明明確被繼承人及相關人員的死亡時間,精準確定繼承開始時間以及代位繼承的適用情形。
2. 房產證據收集:收集房產證、購房合同(若有)等能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資料。在本案中,房產證明確了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何輝名下,確定了房屋作為遺產的屬性。
(二)應對被告缺席
面對被告孫瑤缺席訴訟的情況,依據法律規定,向法院充分說明案件事實和己方訴求,強調缺席判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時,提供盡可能多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減少因被告缺席可能帶來的事實認定不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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