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陳雨萱。被告為劉凱峰、劉思瑤、劉俊輝。被繼承人劉建國與前妻張琳育有劉凱峰、劉思瑤、劉俊輝三名子女,張琳于1969年去世。1981年1月16日,劉建國與陳靜登記結婚,婚后生育陳雨萱。1995年5月23日,劉建國去世。2005年4月26日,陳靜死亡。
(二)房產背景
一號房屋原系甲公司分配給劉建國的公有住房。1999年10月15日,陳靜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成本價購買該房屋,購房時使用了陳靜22年工齡及劉建國30年工齡。2000年5月11日,該房屋登記在陳靜名下。現該房屋由陳雨萱居住使用。
(三)案件進程
陳雨萱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她稱陳靜去世后,自己一直在該房屋居住,2022年聯系上三被告請求協助辦理過戶事宜,但遭到拒絕。劉凱峰、劉思瑤共同辯稱,購買房屋時使用了劉建國工齡及夫妻積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他們雖非陳靜親生子女,但對劉建國和陳靜盡了贍養義務,與陳雨萱一樣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房屋應由原被告各分得四分之一份額。劉俊輝辯稱,房屋原分配給劉建國與自己,自己經常探望、照顧劉建國,且因陳靜未透露陳雨萱一事,不認可陳雨萱繼承人身份,認為自己有權繼承房屋。
法院審理查明,陳雨萱提供了《法醫物證鑒定書》證明與陳靜的母女關系,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證明信》證明其父母信息,還有《談話通知書》《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等文件,以及微信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證明三被告認可其系劉建國之女。但三被告認為這些證據不能證明劉建國與陳雨萱的父女關系,且各方均不申請親屬關系鑒定及房屋市場價值鑒定。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請求法院確認一號房屋歸原告陳雨萱所有。
(二)被告訴求
1.劉凱峰、劉思瑤:認為房屋屬劉建國與陳靜夫妻共同財產,自己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與陳雨萱及劉俊輝各分得房屋四分之一份額。
2.劉俊輝:不認可陳雨萱繼承人身份,主張自己有權繼承房屋。
(三)焦點總結
1.陳雨萱是否為劉建國與陳靜遺產的合法繼承人,即劉建國與陳雨萱父女關系的認定。
2.一號房屋的權屬及繼承份額分配問題,包括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各繼承人應得份額如何確定。
3.因各方對房屋市場價值未達成一致且均不申請鑒定,房屋作價分割如何處理。
三、裁判結果
1.登記在被繼承人陳靜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由原告陳雨萱繼承64.75%份額,由被告劉凱峰、劉思瑤、劉俊輝各繼承11.75%份額。
2.駁回原告陳雨萱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順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明確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在本案中,這些法律條款用于確定繼承人身份及遺產分配原則。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1.繼承人身份認定:陳雨萱提供的《法醫物證鑒定書》明確其與陳靜的母女關系,且出生時劉建國與陳靜為夫妻關系。結合《談話通知書》《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公安機關證明文件及微信記錄等證據,在各方均不申請親屬關系鑒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劉建國與陳雨萱系父女關系,陳雨萱為合法繼承人。同時,因劉建國與陳靜結婚時,三被告均已成年,且無證據證明三被告與陳靜形成撫養關系,所以三被告對陳靜遺產無繼承權,僅對劉建國遺產有繼承權。
2.房屋權屬及繼承份額:一號房屋是陳靜在劉建國死亡后出資購買的成本價出售公房,購房時使用了劉建國工齡折抵房款。該工齡對應的政策性福利個人部分應作為劉建國遺產予以繼承。法院綜合考慮案件實際情況,確定了原被告各方應繼承房屋的比例。
3.房屋作價分割:由于各方均不申請對房屋市場價值進行鑒定,導致對房屋作價分割缺乏依據,法院在本案中未對房屋作價分割進行處理,告知各方可協商解決或另案主張。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關系及房產證據
1.家庭關系證據收集:收集戶口本、結婚證、死亡證明、法醫物證鑒定書、公安機關證明文件等,梳理家庭成員關系、明確繼承人身份及繼承順序。如通過結婚證確定劉建國與陳靜婚姻關系起始時間,利用死亡證明確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間,依據法醫物證鑒定書及公安機關證明文件確定親子關系。
2.房產證據收集:收集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房價計算表、房產證等,證明房屋購買過程、產權歸屬及工齡使用情況。例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購房主體、價格及與甲公司的交易關系,房價計算表體現工齡對購房價格的影響。
(二)應對被告質疑
1.繼承人身份質疑應對:面對被告對陳雨萱繼承人身份的質疑,整理并向法院呈交充分的證據鏈條,包括證明母女關系的鑒定書、證明父女關系的各類間接證據等,強調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邏輯性,反駁被告觀點。同時,針對被告對證據的曲解,在庭審中進行清晰解釋,闡述證據的證明力。
2.房屋權屬及份額質疑應對:針對被告對房屋權屬及繼承份額的不同主張,依據法律規定和購房實際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房屋雖使用了劉建國工齡,但在其去世后由陳靜出資購買,并非完全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對于被告聲稱的贍養義務,要求其提供證據,在被告無法提供有效證據時,強調法律對贍養義務認定的嚴謹性,維護自身對房屋繼承份額的主張。
(三)爭取有利判決
1.明確法律關系主張:在庭審中,清晰闡述法定繼承相關法律關系,結合法律規定與證據事實,引導法官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遺產分配方式。詳細解讀民法典中關于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規定在本案中的具體適用,使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要點。
2.協助法院查明事實: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主動提供可能遺漏的證據線索,如與案件相關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聯系方式、曾經的居住情況說明等。在法院對證據進行審查和詢問時,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隱瞞、不夸大,展現良好的訴訟態度,助力法官全面、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從而做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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