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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趙宇陽。被告為趙逸軒。趙宇陽與趙逸軒系兄弟關系,二人的父親為趙志峰,母親為孫琳。孫琳于1989年前后去世,趙志峰于1997年去世。
(二)房產背景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現登記在趙宇陽個人名下,房屋所有權人為趙宇陽,權利性質為劃撥/房改房(成本價),該房屋原本是公房,原承租人是趙志峰。
(三)案件進程
趙宇陽起訴至法院,要求趙逸軒騰退位于一號房屋內的個人物品,并由趙逸軒承擔訴訟費。趙宇陽稱自己是一號房屋的產權人,趙逸軒長期將個人物品存放在該房屋內,導致自己無法正常使用房屋,多次催促后趙逸軒仍不配合。
趙逸軒則辯稱不同意趙宇陽的訴求。他認為一號房屋原承租人是父親趙志峰,父親去世后,自己作為繼承人理應享有公房承租合同項下權益。現在趙宇陽購買了房屋產權,致使自己喪失相關權益,且購房時使用了父親工齡,自己作為繼承人之一,所以拒絕騰退。
法院審理過程中,趙宇陽稱趙志峰在世時公房承租人已變更為自己,1993年自己成為公房承租人。之后房屋進行房改,2018年5月其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交納購房款,當時也交付了公房承租人變更的相關材料。2020年房屋過戶至其名下,因面積差補繳房款后,2023年9月5日重新發放房屋所有權屬證書。趙宇陽為此提交了不動產權證書、《辦理2016價購房回執單》。但趙逸軒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認為趙志峰在世時無法變更承租人,不認可房屋權屬登記狀態,且房改售房時未征求其意見,堅稱房屋應作為趙志峰遺產,自己有權利份額,所以不同意騰退。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1. 判決趙逸軒騰退位于一號房屋內的個人物品。
2. 本案訴訟費由趙逸軒承擔。
(二)被告訴求
趙逸軒不同意趙宇陽的訴訟請求,認為自己作為父親的繼承人,對房屋享有權利份額,不應騰退。
(三)焦點總結
1. 趙逸軒是否應當騰退位于一號房屋內的個人物品,即趙宇陽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騰退的訴求是否合理。
2. 一號房屋的權屬爭議,趙逸軒主張房屋中有其權利份額的說法是否成立。
三、裁判結果
趙逸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騰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內的個人物品。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本案中,這些條款用于判斷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以及對物權妨害行為的處理。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1. 房屋所有權認定:一號房屋登記在趙宇陽個人名下,趙宇陽提供了不動產權證書等證據證明其所有權。雖然趙逸軒對證據和房屋權屬登記狀態不認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
2. 騰退爭議:趙逸軒將個人物品放置在一號房屋內,在趙宇陽明確要求騰退的情況下拒不騰退。其以房屋存在權利份額為由抗辯,但未提交任何證據支持這一主張。根據法律規定,趙宇陽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權利,趙逸軒的行為構成對物權的妨害。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權屬證據
1. 公房承租變更證據收集:收集與公房承租人變更相關的材料,如單位出具的變更證明、申請變更的文件等。
2. 房改購房證據收集:收集與房改購房相關的合同、付款憑證、購房回執單等。趙宇陽提交了房屋買賣合同、《辦理2016價購房回執單》,這些證據清晰地展示了其購買房屋產權的過程和時間,對于證明房屋權屬起到關鍵作用。在類似案件中,應妥善保存此類證據,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二)應對被告抗辯
1. 權利份額抗辯應對:面對趙逸軒關于房屋有其權利份額的抗辯,一方面要強調房屋權屬登記的公示效力,向法庭解釋不動產登記在確定物權歸屬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求被告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在被告無法提供證據時,依據法律規定,其抗辯難以成立。同時,可以進一步梳理家庭財產分配的歷史情況,從側面證明被告主張的不合理性。
2. 繼承權益抗辯應對:針對被告以繼承人身份主張權益的情況,分析公房承租權與遺產繼承的區別。說明公房承租權在特定情況下的變更規則,以及房改購房后房屋性質的轉變。強調在本案中,原告已經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房屋所有權,被告的繼承權益主張不能對抗原告的物權。
(三)爭取有利判決
1. 明確法律關系主張:在庭審中,清晰闡述物權的相關法律關系,結合法律規定與證據事實,向法官說明原告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來源和依據。詳細解讀民法典中關于所有權、物權妨害等規定在本案中的具體適用,讓法官全面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要點,從而做出公正判決。
2. 協助法院查明事實: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主動提供可能與案件相關的其他線索,如房屋的居住使用歷史、家庭成員之間關于房屋的溝通記錄等。在法院對證據進行審查和詢問時,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隱瞞、不夸大,展現良好的訴訟態度,幫助法官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為有利判決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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