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江婉晴。被告為何雨薇、何詩韻。江婉晴與何宇軒系夫妻關系,何雨薇、何詩韻是江婉晴與何宇軒的子女。何宇軒于2018 年 8 月 5 日去世,何宇軒的父親何志國于 1988 年 12 月 16 日去世,母親李美華于 2004 年 12 月 11 日去世。
(二)房產背景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順義區,登記所有權人是甲公司。1996 年,何宇軒從甲公司購買此房,購買時該房屋為何宇軒與江婉晴的夫妻共同財產,目前尚未辦理個人產權證。
(三)案件進程
江婉晴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一號房屋歸自己繼承所有,并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江婉晴稱何宇軒去世后,自己主張房屋全部由自己繼承,但被告不認可,雙方產生糾紛。為證明房屋購買情況,江婉晴提交了兩張收據復印件(1996 年 6 月 27 日何宇軒預交房款 3 萬元,11 月 16 日補交房款 3220.37 元,均有甲公司蓋章)、甲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何宇軒購房及因去世現需公證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情況)、北京市順義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關于甲公司按成本價售房備案函的復函(解釋未辦理房本原因)。甲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確認上述證據,并表示認可與何宇軒的房屋買賣關系,愿意配合家屬辦理房產證,但需法院裁判文書。何雨薇、何詩韻認可這些證據。雙方一致認可房屋價值 215 萬元,何宇軒遺產范圍為房屋的 50%,剩余 50% 為江婉晴個人所有,房屋無查封、抵押問題。在遺產分割上,江婉晴主張房屋歸自己所有,給何雨薇、何詩韻各 35.8 萬元折價款,何雨薇、何詩韻則主張各 50 萬元折價款。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判決一號房屋歸原告繼承、所有。
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二)被告訴求
何雨薇、何詩韻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房屋可歸原告,但要求每人獲得50 萬元貨幣補償。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的繼承方式及歸屬問題,是按原告主張全部歸其所有,還是按被告要求法定繼承分割。
房屋折價款的確定,是按照原告提出的每人35.8 萬元,還是被告主張的每人 50 萬元。
三、裁判結果
登記在甲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順義區的一號房屋由原告江婉晴繼承所有。
原告江婉晴支付被告何雨薇房屋折價款358333 元,支付被告何詩韻房屋折價款 358333 元,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駁回原告江婉晴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明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指出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或遺贈、遺贈扶養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順序。在本案中,這些條款用于確定繼承開始時間、遺產范圍、繼承方式以及繼承人順序和份額。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認定:江婉晴提交的收據、甲公司證明及復函等證據,結合甲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述,證實一號房屋系何宇軒與江婉晴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雖未辦理個人產權證,但能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何宇軒、江婉晴各占50% 份額。
遺產繼承:何宇軒去世后,因無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按法定繼承辦理。何宇軒父母早于其去世,江婉晴作為配偶、何雨薇和何詩韻作為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均等繼承何宇軒的遺產份額,即對何宇軒占有的房屋50% 份額,三人各繼承六分之一。
房屋分割:雙方均同意房屋歸江婉晴所有并由其支付折價款,法院尊重當事人意愿。被告主張50 萬元折價款無依據,法院依照法定份額確定折價款金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