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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張宇軒、張雅萱。被告為李麗。被繼承人張建國與王芳原系夫妻,婚內育有張宇軒和張雅萱。2002 年 5 月 16 日,張建國與王芳離婚。2010 年 7 月 20 日,張建國與李麗登記結婚。2022 年 12 月 29 日,張建國因病去世,未留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包括張宇軒、張雅萱以及李麗。
(二)房產背景
本案涉及兩套房屋。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系張建國宅基地院落內房屋拆遷所得的安置房,目前尚未取得房產證。二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李麗稱此房為其婚前全額出資購買的小產權房。
(三)案件進程
張宇軒和張雅萱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繼承張建國名下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的份額,繼承張建國出租一號房屋的租金收入……。
李麗不同意原告全部訴求。對于一號房屋,李麗稱其為夫妻安置房屋,且張建國患有老年癡呆,子女未盡贍養義務,都是自己在照顧。對于二號房屋,李麗稱其為婚前財產,與遺產無關。…… 李麗稱存款用于日常消費與張建國看病,拆遷款當年用于購房和裝修,現已不存在。
法院審理過程中,李麗提交證據證明二號房屋系其婚前購買,張宇軒和張雅萱對此存疑,稱系張建國借名買房,但未提供證據。法院調取了一號房屋的拆遷檔案,顯示該房屋由張建國婚前財產拆遷轉化而來。雙方對財產歸屬及分割方式存在爭議。李麗還提交了照顧張建國就醫的記錄等,主張自己盡到主要扶養義務應多分遺產,張宇軒和張雅萱則提交喪葬費票據及生活照片等,稱自己盡到贍養義務,李麗照顧存在過錯應少分。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依法繼承張建國名下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份額。
被告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不同意原告全部訴求,主張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二號房屋為自己婚前財產,存款和拆遷款已用于生活和購房裝修,自己盡到主要扶養義務應多分遺產,原告未盡贍養義務應少分或不分。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的權屬及繼承份額問題。
各繼承人在遺產分配中應得份額,即是否存在多分或不分、少分的情形。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張宇軒、張雅萱、李麗共同繼承,按份共有,李麗占40% 份額,張宇軒、張雅萱各占 30% 份額。
駁回張宇軒、張雅萱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明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界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的辦理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確定法定繼承人范圍及順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說明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的一般原則及特殊情形;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指出夫妻共同財產在遺產分割時的處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了舉證責任。這些條款在本案中用于判定繼承相關的各項問題。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認定:二號房屋購買時間早于李麗與張建國結婚時間,張宇軒和張雅萱雖質疑但無證據,法院認定為李麗婚前財產。一號房屋系張建國婚前財產拆遷所得,雖在其與李麗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相關協議,但根據拆遷檔案及李麗自認未參與原房屋建設等情況,認定為張建國遺產。
遺產分配份額:李麗長期與張建國同住并照顧其生活就醫,提供長達十年的就醫票據,法院確認其盡到主要贍養義務,酌定其繼承剩余遺產的40%,張宇軒和張雅萱各繼承 30%。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房屋購買證據收集
對于涉及房屋權屬的案件,收集購房合同、收據、拆遷檔案等關鍵證據至關重要。如本案中,李麗提供的二號房屋購買協議和收據,以及法院調取的一號房屋拆遷檔案,成為判定房屋權屬的關鍵依據。在類似案件中,當事人應盡早收集并妥善保管這些原始憑證,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家庭關系證據收集
收集結婚證、離婚證、死亡證明、戶口本等,明確家庭成員關系、繼承順序及婚姻狀況變化。本案中,這些證據清晰展示了張建國的婚姻歷程及繼承人身份,對于確定遺產繼承范圍和順序起到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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