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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林悅怡、林夢琳。被告為林婉清,被告周雅麗、林詩瑤。林悅怡、林夢琳、林婉清與林宇鵬系兄弟姐妹,他們的父親為林啟輝,母親為蘇婉珍。林啟輝于1989 年去世,蘇婉珍于 2014 年去世,林宇鵬于 2019 年去世。周雅麗為林宇鵬配偶,林詩瑤為林宇鵬女兒 。
(二)房產背景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原系甲公司公房。1994 年,蘇婉珍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購房時使用了林啟輝和蘇婉珍的工齡優惠率折抵購房款,1994 年 11 月取得部分產權房屋所有權證。1996 年,蘇婉珍以成本價購買該房,1997 年取得全部產權房屋所有權證。2008 年,蘇婉珍將房屋以買賣形式過戶至林婉清名下,林婉清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三)案件進程
林悅怡、林夢琳起訴至法院,稱一號房屋房改時折算父母工齡優惠所對應的財產價值屬于父母遺產,要求林婉清給付林悅怡643142 元、林夢琳 643142 元、周雅麗 321571 元、林詩瑤 321571 元,并由林婉清承擔訴訟費。他們表示,父母去世后遺產未分割,林婉清背著其他姐妹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且未按母親蘇婉珍要求給付補償款。
林婉清辯稱,房屋屬于蘇婉珍個人所有,購房款由自己負擔,自己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且法院已確認其與蘇婉珍的房屋買賣行為有效。同時指出原告對工齡折算的表述存在矛盾,此前法院合同糾紛案件已明確工齡折算情況。
周雅麗、林詩瑤庭前表示認可林悅怡、林夢琳所述,自愿放棄繼承林宇鵬應得份額,將其轉給林悅怡。法院經審查相關證明、房屋檔案材料、判決書等證據,確認了各方人物關系、房屋買賣及產權變更等事實。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判令被告林婉清支付原告林悅怡、林夢琳及被告周雅麗、林詩瑤因父母工齡優惠對應的遺產補償款。
被告林婉清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不同意原告全部訴求,主張房屋為蘇婉珍個人所有,購房款由自己支付,自身盡主要贍養義務,房屋買賣行為有效,工齡折算情況已有定論。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房改時折算父母工齡優惠所對應的財產價值是否屬于遺產,若屬于,應如何分配。
林婉清與蘇婉珍的房屋買賣行為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林婉清是否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這對遺產分配有無影響。
三、裁判結果
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林婉清給付原告林悅怡52 萬元。
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林婉清給付原告林夢琳26 萬元。
駁回原告林悅怡、原告林夢琳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明確遺產范圍;第五條規定繼承辦理方式;第十條確定法定繼承人范圍;第十三條第一款說明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一般原則。這些條款在本案中用于判定遺產范圍、繼承方式及繼承人份額。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認定:林啟輝去世后,蘇婉珍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并辦理產權登記,雖林悅怡、林婉清主張實際出資,但證據不足,法院認定房屋為蘇婉珍個人財產。
工齡優惠遺產認定:蘇婉珍購房時折算了林啟輝工齡獲得政策性福利,該福利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林啟輝遺產。因林啟輝未留遺囑,其配偶及子女為合法繼承人。林宇鵬去世后,其繼承權利轉移給周雅麗、林詩瑤。各方無充分證據證明對林啟輝盡主要贍養義務,故均等繼承該部分遺產。
房屋買賣對遺產影響:蘇婉珍將房屋過戶給林婉清,合同未保留相關權利,相應工齡優惠財產價值一同轉讓。蘇婉珍生前已處分,且生效判決未認定無效,故原告主張按蘇婉珍遺產繼承該部分價值,法院未支持。但林婉清應補償其他繼承人林啟輝工齡優惠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法院綜合購房時工齡折合、房屋價值等因素酌定補償金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購買及家庭關系證據
房屋購買證據收集:收集房屋買賣契約、購房款收據、產權證書、房改政策文件等。如本案中,原告應收集一號房屋從公房買賣到產權變更的一系列文件,證明房屋購買過程及工齡優惠情況。這些證據能明確房屋權屬變化及遺產范圍,在類似案件中至關重要,需確保證據真實、完整。
家庭關系證據收集:收集結婚證、戶口本、死亡證明等,明確家庭成員關系、繼承順序。本案中,通過這些證據確定了林啟輝和蘇婉珍的繼承人范圍,為遺產分配提供基礎。在處理遺產繼承案件時,準確清晰的家庭關系證據是關鍵。
(二)應對被告關于遺產分配的訴求
遺產范圍爭議應對:面對被告對遺產范圍的異議,如被告主張房屋為個人財產,原告應依據房屋購買時的出資情況、工齡優惠政策及相關法律規定,說明工齡優惠對應財產價值應作為遺產。詳細解釋政策文件中關于工齡優惠與遺產的關聯,要求被告提供反證。若被告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強調原告主張的合理性。
贍養義務爭議應對:針對被告提出盡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原告應梳理自身對父母的贍養行為,提供相關證據,如照顧父母生活、支付醫療費用等憑證。從法律規定和社會情理角度,說明贍養義務應綜合考量,不能僅由被告一方認定,爭取法官對遺產均等分配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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