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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趙悅寧。被告為趙婉婷、趙雅瑤、趙若珊、趙琳萱、趙曉萱、陳宇安、趙宇輝。趙悅寧與趙婉婷、趙雅瑤、趙若珊、趙琳萱、趙曉萱、趙宇輝系兄弟姐妹,他們的父母為趙志強和孫秀蘭。陳宇安為趙曉萱配偶。趙志強于1997 年去世,孫秀蘭于 1999 年去世 。
(二)房產背景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原系因拆遷從甲公司購買。因原產權單位原因,一直未能辦理房產證。1994 年,趙志強與甲公司簽訂拆遷安置補助協議及購房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及其他房屋。1997 年,家庭成員開會達成協議,約定趙悅寧照顧父母,一號房屋轉讓給趙悅寧,并在可辦產權證時配合辦理。
(三)案件進程
趙悅寧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要求所有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趙悅寧稱,按1997 年 “家庭協議”,自己獨自照顧父母直至其去世。2021 年得知可辦理產權證后,與被告協商過戶,趙婉婷、趙宇輝拒不配合。
趙婉婷辯稱,協議未經公證、無手印,協議內容是讓趙悅寧居住而非擁有產權,房屋是父母遺產,不應只歸一人,且趙悅寧未照顧好母親。趙若珊、趙琳萱辯稱,房屋涉及拆遷安置政策,需考察被安置人政策確定份額,兄弟姐妹協議僅處理部分份額,趙悅寧未照顧好母親。趙雅瑤、趙曉萱、陳宇安辯稱,協議未明確是轉讓房產還是居住權,趙志強未簽字也未授權,房屋應作為遺產分割,趙悅寧未履行照顧義務。趙宇輝辯稱,拆遷時自己有一間房份額,對父母份額也有繼承權,趙悅寧未照顧好母親。被告趙霞未出庭也未答辯。法院組織證據交換和質證,對派出所證明信、死亡證明等無異議證據予以確認,并前往甲公司調查拆遷政策。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被告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不同意原告訴求,主張房屋作為遺產重新分配,認為趙悅寧未履行照顧義務,協議無效。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財產權益的權屬認定。
1997 年家庭協議的性質及含義。
趙悅寧是否有權依據協議獲得一號房屋權益。
三、裁判結果
趙志強與甲公司于1994 年 1 月 10 日簽訂的《社員購買房屋合同書》項下關于 “新建小區 X 號樓 X 門號 X 層叁居室”(即一號房屋)樓房的權利、義務由趙悅寧享有、承擔。
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認定:原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為趙志強,因拆遷所獲權益屬趙志強與孫秀蘭夫妻共同財產。雖拆遷戶籍在冊人員影響安置房戶型面積,但不意味著其他人獲得產權份額。陳宇安稱持有購房合同原件就有份額,法院認為即便原件由趙志強交付,也不能證明其有房屋權益,不予采信。所以,一號房屋財產性權益為趙志強與孫秀蘭夫妻共同財產,本案處理的是購房合同部分權利義務。
協議性質及含義認定:1997 年家庭協議涉及家庭財產分配和父母贍養義務安排,簽署人有財產權利人及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協議有效。從協議內容 “轉讓給其子,望給與辦理轉戶手續” 可認定,在趙悅寧照顧父母前提下,將一號房屋所有權轉讓給趙悅寧。
趙悅寧權益認定:趙悅寧申請證人證明其對孫秀蘭盡到贍養義務,被告雖不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且在孫秀蘭生前,被告未對協議和贍養問題提出異議。趙志強協議簽署兩個月后去世,之后孫秀蘭一直隨趙悅寧生活,應認定趙悅寧依協議盡到贍養義務,有權獲得一號房屋權益。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購買及家庭關系證據
房屋購買證據收集:收集拆遷安置補助協議、購房合同、產權單位證明、拆遷政策文件等。如本案中,原告收集一號房屋從拆遷到購買的系列文件,證明房屋購買過程、權屬情況及與拆遷政策的關聯。這些證據對確定房屋權益歸屬至關重要,需保證真實完整。
(二)應對被告關于遺產分配的訴求
房屋權屬爭議應對:面對被告對房屋權屬的異議,原告應依據拆遷政策、購房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說明房屋權益歸屬。詳細解釋拆遷安置政策中關于產權確定的規定,要求被告提供反證。若被告無法提供,強調自身主張合理性。
協議效力爭議應對:針對被告對協議效力的質疑,原告應梳理協議訂立過程,提供協議原件、簽署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從協議內容、簽署人身份等角度,說明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爭取法官認可。
贍養義務爭議應對:當被告提出原告未履行贍養義務時,原告應提供照顧父母的相關證據,如醫療費用憑證、生活照料記錄、證人證言等。從日常生活、醫療護理等方面,說明自己對父母的贍養情況,反駁被告觀點。
(三)爭取有利判決
協助法院查明事實: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主動提供可能與案件相關的其他信息,如家庭內部關于房屋和贍養的溝通記錄、父母生活習慣、經濟往來憑證等。在法院對證據進行審查和詢問時,如實、清晰陳述案件事實,不隱瞞、不夸大,展現良好訴訟態度。如在本案中,原告可提供孫秀蘭生前對房屋分配和贍養情況的態度等信息,助力法官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為獲得有利判決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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