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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李陽。被告為李輝。李陽與李輝是兄弟,他們的父母為王麗華與李強。王麗華于2014 年去世,李強于 2018 年去世。
(二)房產背景
一號房屋位于陜西省西安市某區,2004 年登記在李強名下,是李強與王麗華的夫妻共同財產,目前處于空置狀態。
(三)案件進程
李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繼承王麗華與李強的遺產,包括一號房屋及父母名下銀行存款。李陽稱父母去世后,就遺產問題與李輝無法達成一致。
李輝辯稱不同意李陽訴求,稱父親李強留有遺囑,將一號房屋及存款由自己繼承,遺囑合法有效;母親王麗華的份額雖無遺囑,但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李陽未盡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過程中,查明房屋產權歸屬及父母去世時間等事實。關于房屋價值,雙方曾在之前訴訟中達成72 萬元一致意見,李輝現稱房價下跌至 65 萬元,李陽不同意調整,且雙方均不申請鑒定,同意由法院酌情確定。李強與王麗華名下多個銀行賬號余額極少,雙方均同意由李陽繼承。李輝提交李強兩份自書遺囑,李陽不認可遺囑真實性,認為是受脅迫所寫且李強立遺囑時缺乏行為能力。經筆跡鑒定,確認遺囑為李強所寫。庭審中,雙方均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依法繼承父母遺產,包括一號房屋及銀行存款。
(二)被告訴求
依據遺囑繼承房屋及存款,認為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不同意李陽訴求。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及銀行存款的繼承方式及份額確定。
李強遺囑的效力認定。
雙方贍養義務履行情況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李輝繼承,李輝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李陽房屋補償款115000 元。
李強名下賬號內存款由李陽繼承。
王麗華名下存款由李陽繼承。
駁回李陽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繼承認定: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王麗華去世后,其一半份額按法定繼承,由李強、李陽、李輝繼承。李強所立自書遺囑經鑒定合法有效,其遺產部分由李輝繼承。法院綜合判定房屋由李輝繼承,李輝支付李陽相應補償款。李陽雖質疑遺囑,但無證據支持,未被法院采信。
存款繼承認定:因雙方均同意父母名下銀行存款由李陽繼承,法院尊重雙方意愿進行判決。
贍養義務認定:雙方雖均提交證據證明贍養義務,但法院最終未將其作為主要影響遺產分配的因素(在本案房屋分配中,遺囑起決定性作用)。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購買及家庭關系證據
房屋購買證據收集:收集房屋產權證書、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證明房屋購買過程及產權歸屬。如本案中,原告收集一號房屋登記信息等,確定房屋為父母夫妻共同財產,為遺產繼承主張提供基礎。這些證據需真實完整,確保能有力支撐訴求。
家庭關系證據收集:收集結婚證、戶口本、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明確家庭成員關系及繼承順序。本案通過這些證據確定父母與子女關系及父母去世時間,確定遺產繼承主體和時間節點。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清晰準確的家庭關系證據是關鍵。
(二)應對被告關于遺產分配的訴求
遺囑效力爭議應對:面對被告提出的遺囑,原告應審查遺囑形式和實質要件。若對遺囑真實性存疑,可申請鑒定或收集相關證據證明遺囑無效,如被繼承人受脅迫、缺乏行為能力等證據。在本案中,原告雖質疑遺囑,但因未提交有效證據,未獲法院支持。
贍養義務爭議應對:原告應收集自己對父母贍養的證據,如購物發票、醫療費用憑證、陪伴照顧記錄等,反駁被告稱自己未盡贍養義務的觀點。同時,對被告提交的贍養證據進行質證,找出漏洞和不合理之處。若被告無充分證據證明其盡主要贍養義務,法院一般不會片面傾向被告的遺產分配主張。
遺產分配比例爭議應對:若被告提出不合理的遺產分配比例,原告可結合家庭實際情況、自身對家庭貢獻等,要求法院依法公平分配遺產。
(三)爭取有利判決
協助法院查明事實: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主動提供可能與案件相關的其他信息,如家庭內部關于遺產分配的溝通記錄、被繼承人生活習慣、經濟往來憑證等。在法院對證據進行審查和詢問時,如實、清晰陳述案件事實,不隱瞞、不夸大,展現良好訴訟態度。如在本案中,原告可提供父母生前對遺產分配的態度等信息,助力法官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為獲得有利判決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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