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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蘇曉芳、陳悅萱、陳靜芷、陳雅蓉。被告為周慧霞。陳宇輝與張琳是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分別是陳俊翰、陳靜芷、陳雅蓉。張琳于1994 年去世。1994 年 6 月,周慧霞與陳宇輝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 年 5 月,陳宇輝離世。陳俊翰于 2009 年去世,蘇曉芳、陳悅萱是陳俊翰的妻子和女兒 。
(二)房產背景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密云區。1994 年 6 月,陳宇輝與甲公司簽訂《房產賣契》購買此房,該房原是陳宇輝在 1990 年前租住公房經舊城改造后甲公司安置的優惠售房,當時單位對樓房還有部分產權。2007 年 6 月,陳宇輝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
(三)案件進程
蘇曉芳、陳悅萱、陳靜芷、陳雅蓉共同起訴,請求判令一號房屋由陳靜芷繼承三十二分之九份額,陳雅蓉繼承三十二分之九份額,蘇曉芳與陳悅萱共同繼承三十二分之九份額,周慧霞繼承三十二分之五份額,并要求周慧霞承擔訴訟費。他們稱陳宇輝去世時未留遺囑,因繼承房屋事宜與周慧霞無法達成一致。
周慧霞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稱一號房屋是其與陳宇輝婚后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陳宇輝去世后未留遺囑,房屋一直由自己居住,所以房屋二分之一屬于自己,另一半作為陳宇輝遺產,請求按法定繼承判決自己占房屋八分之五份額,原告共占八分之三份額。
法院審理查明相關事實,包括人物關系、房屋購買及產權變更情況等。原被告協商一致按150 萬元價格分割房屋。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按特定份額繼承一號房屋,并讓被告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法定繼承自己占八分之五份額,原告共占八分之三份額。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是否為陳宇輝與周慧霞的夫妻共同財產,若是,雙方份額如何確定;若不是,房屋性質及可繼承份額如何認定。
陳宇輝的遺產范圍及各繼承人應得份額如何確定。
房屋最終的繼承方式及分割方案。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歸周慧霞繼承所有。
周慧霞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陳雅蓉、陳靜芷財產折價款各三十萬元。
周慧霞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蘇曉芳、陳悅萱財產折價款共三十萬元。
駁回陳靜芷、陳雅蓉、蘇曉芳、陳悅萱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明確繼承開始時間;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界定遺產范圍;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確定繼承辦理順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說明同一順序繼承人遺產分配原則;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指出夫妻共同財產在遺產分割時的處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遺產分割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要求當事人對主張舉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明確舉證不能的后果。這些條款用于判定本案遺產繼承相關問題。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認定:陳宇輝與周慧霞于1994 年 6 月結婚,同月陳宇輝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雖為婚后購買,但考慮結婚時間短及房屋的職工福利性質,法院酌情確定陳宇輝占 80% 份額,周慧霞占 20% 份額。
遺產繼承認定:陳宇輝未留遺囑,其占房屋80% 的份額作為遺產,按法定繼承在其第一順序繼承人(陳俊翰、陳靜芷、陳雅蓉、周慧霞)間均等分割。因陳俊翰已去世,其應繼承份額由蘇曉芳和陳悅萱共同繼承。法院綜合考慮周慧霞無房居住且喪失勞動能力,而原告方均有居所,判決房屋歸周慧霞繼承所有,周慧霞按協商價格 150 萬元給予原告補償。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購買及家庭關系證據
房屋購買證據收集:收集房屋買賣合同、產權證書、購房款支付憑證、單位售房政策文件等。如本案中,收集陳宇輝與甲公司的《房產賣契》、房屋所有權證、了解單位優惠售房情況,明確房屋購買過程、產權變更及房屋性質,為確定房屋權屬和可繼承份額提供關鍵證據。證據要確保真實、完整且與案件緊密相關。
家庭關系證據收集:收集結婚證、戶口本、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本案通過這些證據確定家庭成員關系、繼承順序及各繼承人的身份,明確遺產繼承主體和時間節點,是遺產繼承案件的基礎證據。
(二)應對被告關于遺產分配的訴求
房屋權屬爭議應對:面對被告對房屋權屬的不同主張,原告應依據購房時間、出資情況、房屋性質等證據,闡述房屋并非完全夫妻共同財產的理由。如本案中,強調房屋購買時間與結婚時間接近,且具有職工福利性質,說明被告主張的不合理性。
遺產份額爭議應對:依據法律規定和家庭實際情況,闡述法定繼承中遺產份額分配原則。對被告提出的不合理份額主張,從繼承人范圍、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贍養情況等方面進行反駁。若被告無充分證據證明其特殊貢獻或應多分遺產的理由,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其不合理份額訴求。
(三)爭取有利判決
協助法院查明事實: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主動提供可能與案件相關的其他信息,如家庭內部關于房屋分配的討論記錄、被繼承人對房屋的態度、與房屋相關的經濟往來憑證等。在法院對證據進行審查和詢問時,如實、清晰陳述案件事實,不隱瞞、不夸大,展現良好訴訟態度。如在本案中,原告可提供陳宇輝生前對房屋分配的意向等信息,助力法官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為獲得有利判決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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