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化州市司法局楊梅司法所巧解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法律“活水”潤澤基層治理
隨著楊梅鎮低沖村村民陳某春與陳某鋒在《人民調解協議書》上簽字捺印,調解室內緊張的氣氛轉而平和,這場耗時兩周因鄰里糾紛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爭議終于畫上句號,這不僅展現了基層司法所堅持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更通過以案釋法的生動實踐,為基層法治建設寫下和諧篇章,促進社會和諧。
據悉,村民陳某春與陳某鋒本是多年鄰居,當日中午陳某鋒飲酒后情緒亢奮,在低沖村口小賣部與陳某春相遇。后因瑣事,陳某鋒言語間對陳某春的個人事務多有調侃,陳某春聽后怒火中燒,覺得陳某鋒對其不尊重并言語辱罵,令其在圍觀群眾中顏面掃地,于是雙方便從口角逐漸升級為肢體沖突。
陳某鋒在推搡中致陳某春受傷倒地,后經傷情鑒定,陳某春輕傷二級。為此陳某春要求陳某鋒進行人身傷害賠償,但雙方就賠償金額和方式未能達成一致,矛盾激化愈演愈烈,對雙方當事人日常生活造成極大的困擾,于是雙方當事人相約到楊梅司法所,尋求司法調解介入。
接到調解申請后,楊梅司法所迅速啟動“三調聯動”機制,聯合鎮綜治辦、村委會組成調解工作小組迅速行動,調解員首先通過走訪調查問證、調取監控錄像等方式多角度還原事件真相,確保該糾紛得到公平公正處理,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隨后,調解員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背靠背”、“一對一”溝通,了解各自合理訴求,為后續調解工作奠定基礎。
隨后在調解會上,陳某鋒情緒激動地表示:“是他先辱罵我,我氣不過上前只是輕推了一下,對方雖然摔倒但看起來無大礙,哪能賠這么多錢!”面對這種認知偏差,司法所楊毅所長耐心解釋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同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逐項計算賠償金額。”
在聽完楊毅所長的法條解釋后,面對法律明確的賠償標準,陳某鋒態度雖有所軟化,但仍表示無力承擔全部費用。調解員繼續向其以案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陳某鋒可能面臨刑事追責,而陳某春也需通過漫長的司法程序主張賠償。根據民法典第1173條關于‘被侵權人過錯’的規定,陳某春在沖突中若存在言語激化矛盾的行為,可能影響最終責任劃分,建議你們雙方坐下心平氣和,以和為貴,冤家宜解不宜結,鼓勵你們雙方互相體諒,理性解決問題。”
在調解員的不懈努力下,最終雙方放下成見,握手言和達成一致意見。陳某鋒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愿意按照法律規定和雙方協商結果,陳某春也表示愿意接受調解方案,不再追究陳某鋒的相關法律責任。隨后,雙方代表在調解員見證下,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
至此,這起醉酒后因瑣事引起的人身傷害賠償糾紛得到妥善解決,有效避免了矛盾的進一步升級,此次調解工作的成功,充分體現了楊梅司法所在化解基層矛盾中堅持踐行“楓橋經驗”,以案釋法讓群眾矛盾不激化,積極化解社會風險,為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不斷提升。(通訊員:楊芷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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