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見索即付”的約定遭遇“無理索賠”,法院如何跑出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廣州速度”?近日,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在一起涉民企“獨立保函”案件中,通過立、審、執協同配合,快速查清案件事實,當天發出銀行止付令,及時止付保函款項,為企業止損200萬元,高效護航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
急!
預先付款仍遭追索
航空物流行業的興盛公司(化名)與運輸企業富強公司(化名)簽訂了包銷協議。協議同時約定:興盛公司作為申請人,以富強公司為受益人,向某銀行開立《見索即付銀行保函》,擔保金額200萬元。若興盛公司違約,富強公司有權通知銀行兌付擔保金。
興盛公司已依約向富強公司支付2025年2月以前雙方無爭議的全部腹艙包銷款;2025年3月19日,興盛公司主動預付80萬元貨款,其中34萬元用于核減歷史爭議款項,余款充抵未到期報銷款。
然而,3月20日,某銀行收到了富強公司郵寄的《兌付保函通知書》,要求兌付保函款項200萬元。根據“見索即付”的約定,銀行需在3個工作日內兌付。
興盛公司聞訊,心急如焚。
快!
第一時間依法受理
“三天內200萬元就要被劃走了!”收到信息當天,興盛公司代理人急匆匆來到花都法院提出申請,請求責令銀行中止支付保函款項200萬元。
時間就是企業的生命線。面對這場“與時間的司法競速”,花都法院立即啟動綠色通道。
關于興盛公司訴前申請行為保全的申請,立案法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和加強辦理訴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從合法性、必要性、緊迫性、效益性等多個維度進行了綜合分析,認為興盛公司訴前行為保全的申請理據充分。
于是,花都法院當天對該案立案受理,并第一時間將案件移交集中審理涉空港經濟糾紛案件的空港合議庭辦理。
止!
高效護航民營企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同時具備欺詐高度可能性、情況緊急、足額擔保“三個條件”的,法院即可裁定中止支付獨立保函項下的款項。
首先,空港合議庭法官通過審核付款流水,認定興盛公司實際上并未欠付富強公司款項,富強公司明知申請索賠的條件并未達成,但仍通知銀行索賠200萬元,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欺詐情形,符合“條件一”。
其次,經執行法官查詢,發現富強公司名下有大量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這200萬元保函款項在三個工作日內會被兌付,且一經兌付就極大可能被執行扣劃,用于清償富強公司的其他債權,無法返還興盛公司,必將給興盛公司造成巨大損失。這屬于“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將給止付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符合“條件二”。
同時,興盛公司提供了足以彌補富強公司因止付可能遭受損失的擔保,符合“條件三”。
綜上,法官當日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支付獨立保函項下的200萬元款項,并送達某銀行。
與此同時,法院依法將裁定及訴訟材料送達富強公司,富強公司未提出復議,并表示后續將與興盛公司協商解決好合同履行問題。
“多虧法院,200萬元保住了!這么快速、優質的司法服務,使我們的財產更加安全、權利更有保障,讓我們未來在這里投資更加放心、經營更加安心。”興盛公司負責人激動地說。
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本案中,花都法院因“案”制宜,通過立、審、執協同配合,精準回應民營企業司法需求,高效為企業止住巨額損失,是人民法院圍繞高質量發展,以司法之力為民營經濟“撐腰”、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打造廣州北部增長極的生動實踐。
來源:花都法院
通訊員:陳雅敏 林綺虹
編輯:洪敏
復核:龔耀東 吳敏娜
校對:賈愚 彭天陽
審核:鄧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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