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花200多萬買了一套二手房,剛要準備裝修,一個陌生男人拿著一份租房合同上門,說前房東把房子租給他 20 年!所以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男子要 20 年后才能裝修!男子聽后無比震驚,明白自己落入了房東設置的陷阱!
李先生的妻子懷孕了,原本的二人世界即將升級為溫馨的三口之家。為了讓未來的孩子能有一個舒適的居住環境,李先生開始四處尋覓合適的房子。
2024年4月,李先生在一位中介的朋友圈里,一眼就看中了一套面積達150多平的房源。他心中一陣欣喜,趕忙與中介取得了聯系。
前房東開價200多萬,而中介向李先生承諾,首付僅需10萬,還信誓旦旦地表示該房屋不存在任何糾紛,且沒有裝修入住過,相當于新房。
李先生覺得這樣的機會實在難得,在支付了30萬首付后,便順利辦理了按揭購房手續。
可是萬萬沒想到,今年3月18日,當李先生滿心歡喜地準備裝修房子時,突然冒出一名陌生人,拿出一份已備案的租賃合同,聲稱早在2023年就租下了這套房子,而且租期長達20年。
李先生和妻子聽到這個消息,頓時驚得面面相覷。他們購房的初衷就是為了迎接新生命的到來,如果房子要被租出去20年,那買房的意義何在?
不過,李先生很快就冷靜了下來。他仔細查看租賃合同,發現里面存在諸多貓膩。
這份租賃合同顯示,這套150平的房子每月租金僅1200元,20年的租金總共才28.8萬。這樣的租金價格低得離譜,讓李先生不得不懷疑租客呂先生和前房主張某是在聯手設計坑他。畢竟,正常情況下沒人會租一套清水房20年,卻一直不入住。
李先生覺得自己遭遇了詐騙,于是果斷報了警。但呂先生解釋說,因為張某欠了他“幾十上百萬”,所以把房子租給他是用來抵債的。
由于有租房合同作為依據,警方無法認定這是詐騙行為,建議李先生通過起訴到法院來解決問題。
李先生急忙聯系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核實后確認房屋確實存在租約,但此時前業主卻失聯了,怎么也聯系不上。
李先生認為,中介在整個購房過程中沒有核實好房子存在租約這一重要信息,應該為這件事情負責。
中介負責人王先生卻表示:“我們的購房合同條款非常完善,房子也已經正常過戶到你名下,該做的我們都已經做了。房子雖然有租賃備案,但這是被前業主故意隱瞞了。前業主聲稱房子沒有租約,還在購房合同的‘無租賃’處打了勾,所以這是前業主不講信用,跟我們中介沒有關系。”
李先生聽了中介負責人的這番話,氣得火冒三丈。他當初找中介就是為了能有一份保障,沒想到最后卻掉進了一個大坑。
中介王先生還說,如果李先生覺得他們中介有問題,可以起訴他們。
李先生認為,自己付了 2 萬多的中介費用,中介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查詢房屋租賃情況的義務,合同中的“打勾”行為并不能免除中介應承擔的責任。
只是打官司既費時又費力,李先生又急著裝修入住,滿心的憋屈無處發泄,無奈之下,他只能向媒體求助……
此事引發了熱議,有網友說,既然前房主在產權表上打了√“無租賃”。那你就認定這個理由不承認有租賃合同。如果租賃人有什么問題自己找前房主解決。
也有網友說,房主完全可以不必搭理租客,房主的買賣合同具有法律依據,而租客的租賃合同真實性存疑,且租客未曾入住,不可能隨便一個人拿著一張紙就說房子是他的,租客要想證明就必須把原房主找出來,只要他倆能聯系上,直接報警欺詐。
還有網友說,買賣不破租賃本身就是個悖論,買賣就自動終止租賃才對,你連產權證名字都變了,租賃主體都變了。租賃合同還有效力嗎。除非新房主同意繼續租賃重新簽合同就是!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這件事情呢?
房主隱瞞了房屋存在租賃合同的事實,致使李先生購買了房屋無法實際居住,前房主構成根本違約,李先生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介在為李先生提供中介服務時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未對房屋調查是否存在租賃備案等可能影響購房人購房意愿的事項,存在重大過失,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962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這份購房合同,并要求前房主退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自己遭受的經濟損失。中介未盡到服務合同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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