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在山姆會員店深圳某分店發生的消費糾紛引起了廣泛關注。
投訴人楊先生向記者反映,他此前通過山姆會員店采購了大量茅臺、五糧液等商品,并向山姆對公賬戶累計轉賬651.36萬元。然而,楊先生在轉賬后卻發現,有價值約550萬元的貨物被他人冒領,至今沒能拿回錢款。
記者進一步調查獲悉,楊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記者在山姆會員店深圳地區分店現場采訪了解到,除了楊先生,還有多名采購商在山姆會員店遭遇了類似的事件,均涉及大額轉賬后未收到貨物的情況。上述遭遇也引發了公眾對山姆會員店內部管理漏洞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廣泛討論。
從山姆采購的550萬元商品遭冒領
投訴人楊先生表示,他在2023年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張某。“張某是山姆的工作人員,之前還邀請我朋友去參加山姆的品酒會。”楊先生告訴記者,2023年9月底,張某在山姆會員店深圳龍崗店以大單經理的身份接待了他,并把山姆店內周大福柜臺的柜員介紹給楊先生認識。在熟絡起來以后,楊先生便有了和張某簽訂合同,轉賬到山姆公賬訂購茅臺的意愿。
2023年9月至10月期間,楊先生和張某溝通以后,便陸陸續續在山姆會員店深圳龍崗店采購了大量茅臺、五糧液等高端商品。據楊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整個采購過程中,前員工張某始終以山姆大單經理的身份與其對接業務。
楊先生提供的與張某的部分聊天截圖。
楊先生提供的轉賬記錄。
然而,在向山姆會員店對公賬戶累計轉賬651.36萬元后,楊先生僅收到了一小部分商品,仍有價值550.63萬元的商品未收到。2023年11月2日,在楊先生的追問下,張某告訴楊先生,還有很多訂單沒有到貨,可以申請退款,并給楊先生發了個退款申請表。
楊先生提供的聊天截圖。
楊先生告訴記者,2023年11月3日,他與張某約定線下見面溝通,并填寫了前述退款申請表,張某向楊先生表示交給她處理即可。
2023年11月4日,楊先生再次去山姆店內詢問情況,并要求山姆工作人員現場查詢訂單到貨情況。“工作人員一開始都不愿意透露訂單情況,后面我們一再追問,她們才說款項打進來當天,就以購物卡的形式被他人領走了。“楊先生說道。
涉事“員工”張某在2021年已從山姆離職
隨后,楊先生便向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起訴了沃爾瑪(深圳)百貨有限公司,要求解除雙方的《大單購物協議》,并返還貨款5506266元,同時支付資金占用費、賠償金等各項費用。
楊先生提供的《起訴狀》。
在楊先生提供的與山姆工作人員交涉錄音,以及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出示的《民事裁定書》中,山姆方面表示,張某已于2021年2月離職,對其后續行為概不負責。
此外,據山姆提供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粵0391民初 5234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中查明案外人張某在2024年2月1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立案偵查,該案正在刑事偵查過程中。
楊先生提供的《民事裁定書》部分內容截圖。
楊先生表示,他在轉賬前后并未收到山姆方面關于張某離職的任何通知,且張某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一直使用山姆的官方渠道和賬號進行溝通,收款賬戶也是沃爾瑪(深圳)百貨有限公司,這讓他有充分理由相信張某仍代表山姆進行業務操作。
值得關注的是,楊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記者在山姆會員店深圳的分店現場采訪了解到,除了楊先生之外,還有多名采購商在山姆會員店遭遇了類似的事件,均涉及大額轉賬后未收到貨物的情況。上述采購商表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他們一直與張某進行溝通,且對方在溝通中均使用山姆工作人員的身份,收款賬戶為沃爾瑪(深圳)百貨有限公司。
其他受訪者提供的聊天截圖與轉賬記錄。
公司回應:
已完成交付
該案件正在司法程序中
針對上述投訴,沃爾瑪中國方面回應記者稱:“山姆重視和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我們已完成相關訂單的商品交付。目前該案件正在司法程序中,我們不便透露更多細節。我們一直在相關政府部門的協調下,與該顧客進行了積極溝通,我們也會支持和配合該顧客通過合法的司法渠道妥善解決問題。”
在回應中,沃爾瑪中國并未就員工身份及監管漏洞等問題作出解釋。楊先生及其他投訴人則認為,他們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一直與張某進行溝通,且對方均使用山姆的官方銀行賬號和渠道。山姆方面在明知張某已離職的情況下,卻未及時切斷其相關權限或向消費者發出警示,這導致了后續一系列問題的發生。
此外,楊先生還指出,山姆在《大單購物協議》中約定對授權人員身份無審核義務,這導致了貨物被冒領的情況屢屢發生。楊先生認為,這一條款涉嫌免除企業責任、加重消費者義務,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楊先生提供的大單購物協議。
針對沃爾瑪中國回應“已完成相關訂單的商品交付”的說法,記者詢問公司方面能否進一步提供訂單商品交付完成的證明,但截至發稿未獲得回復。
律師觀點:
山姆或需承擔表見代理責任
針對上述事件,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中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夏孫明律師及上海雋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負責人任俁律師,兩位專業人士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法律剖析。
夏孫明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在本案中,張某作為山姆員工,無論其在職還是離職,其履職行為并不需要簽訂合同、加蓋公章。而當事人楊先生基于交易習慣,直接對公轉賬,屬于基于相對方山姆的合理信賴。
任俁律師也表示,如果張某離職后仍以山姆名義簽訂合同,甚至在職員工協助其操作,那么消費者確實可能誤以為他仍是員工。這種情況下,山姆可能需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若消費者能證明張某有“山姆員工”的明顯標識(如工牌、對公賬戶收款等),且山姆未及時公示其離職信息,未及時切斷離職員工與在職員工的關聯權限,或管理存在其他漏洞,法院可能認定構成“表見代理”,即山姆需為張某的行為買單。
那么,在此事件中,山姆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夏孫明律師認為,山姆是否根本性違約,取決于其是否履行了基于550萬元貨物的合同義務。如果當事人楊先生否認收到貨物,山姆也需要提供履行義務的提貨單、快遞單或者其他證據來證明其履約完畢。否則,有根本違約的嫌疑。如果司法機關最終認定山姆并未履行合同義務,屬于根本性違約,當然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關于預收款的規定,需要承擔兩個法定義務:一是履行約定或退回預付款;二是承擔預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律師:山姆協議中免除審核義務屬于霸王條款
關于“山姆協議中免除審核義務”的格式條款的效力問題,任俁律師表示,該條款效力很可能無效。《民法典》規定,企業不能通過格式條款單方免除自身責任。山姆作為管理方,若放任員工冒領貨物卻讓消費者自擔風險,消費者可起訴要求條款作廢。
夏孫明律師補充道,山姆《大單購物協議》中的冒領免責規定,減輕了山姆自身的履約責任,增加了消費者的履約成本、注意義務和被盜風險。且該條款未經消費者協商一致,也未向消費者宣讀提示,違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
兩位律師均表示,消費者在遭遇此類事件時,應注意保留證據、多渠道維權。具體來說,消費者可以保存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合同等關鍵證據,并通過協商、投訴、訴訟等多種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夏孫明律師建議,消費者可以向12315投訴、聯系消協等渠道進行維權。如果協商無果,可以憑證據向法院起訴,主張《民法典》違約責任,要求全額退款。對于小額訴訟程序,可以快速解決糾紛。
任俁律師也強調,消費者可以選擇通過刑事途徑追討損失,但也可以選擇直接起訴山姆要求民事賠償。如果張某被認定詐騙或侵占,山姆若存在管理過錯(如默許冒領),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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