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春暖花開,萬物復蘇,又到親近自然的好時節。然而,從事野外活動時也不可肆意妄為,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將觸犯法律,野外活動不當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引發各類糾紛。
記者|李卓謙
責編|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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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當天,貴州省黔東南州雷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狩獵案。被告人張某龍以食用為目的,在貴州省禁獵期間,非法獵捕24只雀形目鳥類,屬“三有”保護動物(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根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鑒定,價值合計7200元人民幣。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龍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間內使用禁用工具狩獵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龍犯非法狩獵罪成立。
由于被告人張某龍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庭當庭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龍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沒收犯罪工具;以勞務代償方式開展替代性修復;向雷公山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中心支付懲罰性賠償金7200元,用于野生動物專項救助保護。
判后,雷山縣法院向被告人張某龍發出《野生動物保護救治令》,責令被告人張某龍于3日內依判決內容交納懲罰性賠償金,供收容救護中心用于亟待解決的“水鳥類籠舍”疫病疫源防治消殺及動物飼料、醫療器械、醫療藥品等方面支出;根據收容救護中心指導,筑造愛心鳥巢不少于10個;積極參與野生動植物保護法治宣傳活動以及檢舉揭發破壞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法院執行部門及社區矯正管理機關匯報錢款交納事宜及筑巢進度。
該案承辦法官吳章義介紹,野外捕捉野生動物的行為存在諸多法律風險,需要引起公眾的高度重視。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可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這里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吳章義說,一旦觸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狩獵罪。
“比如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等禁獵區,或者規定的禁獵期內打獵,以及使用電擊、毒藥等禁用工具、方法狩獵,都屬于違法。如果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1萬元以上,或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獵等,就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吳章義說,比如在禁獵區用禁用的獵夾捕獲多只野兔,就可能因非法狩獵罪被追究責任。
吳章義還提示,即使獵捕的不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只是“三有”保護動物,也不能隨意獵捕。捕捉1只“三有”保護動物即構成違法;捕捉數量達到或超過20只,將被判定為犯罪行為;達到或超過50只時,將視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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