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中午,山西陽高“訂婚強奸案”二審在大同中院庭審結束。津云新聞記者了解到,4月2日,被告人席某某母親鄭女士前往大同市人民檢察院提交控訴材料,請求追責12名辦案人員玩忽職守罪。
鄭女士前往大同市人民檢察院提交控訴材料
鄭女士告訴記者,她上交控訴材料時,要求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出具收到控訴材料的證明,但檢察院沒有出具。“他們說是需要跟上級領導匯報,商量之后才能給我們一個答復。回家之后,我又向大同市人民檢察院郵寄了一份控訴材料。”鄭女士說。
鄭女士提供的郵寄證明
記者注意到,在鄭女士的控訴材料中,被控訴的對象包括陽高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大隊長及兩名辦案警員,還有陽高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在內的9名辦案人員,共計12人。鄭女士認為,陽高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在辦理兒子席某某涉嫌強奸案件中,未等待DNA鑒定意見即向陽高縣人民檢察院報請批捕,同時,陽高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辦理該案中未等待DNA鑒定意見即作出批捕決定,涉嫌玩忽職守罪。
控訴材料中寫明,2023年5月4日、5日警方進行了多次取樣工作。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受理DNA鑒定、檢查。5月9日,陽高縣公安局向陽高縣人民檢察院報請批捕,陽高縣人民檢察院于5月15日作出批捕決定。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席某某的代理律師殷律師認為,陽高縣公安局、陽高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等全面審查原則規定。
“我也不懂法,當時就收到了一張批捕通知書,也沒人跟我說是怎么定罪,后來才發現整個流程中有很多問題,包括刑偵隊在辦理我兒子的案件中很多卷宗也有缺漏,我都寫在了控訴材料中。”鄭女士告訴記者,她希望能撤銷一審對兒子的判決。
逮捕通知書
記者了解到,一審判決時,一段關于席某某的電話錄音成為重要證據。錄音中,席某某面對“你們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和“你對女方進行強暴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兩個問題均回復“嗯”。
鄭女士向記者提供了這段錄音,她告訴記者,這段錄音是女方媽媽與兒子席某某的對話,錄音2分26秒時女方媽媽提出了兩個問題,這段錄音最終由女方媽媽交給警察作為定罪證據。“當時我孩子一直在連接藍牙,他情緒也不穩定,女方的媽媽說啥他都沒有反駁,只是回答嗯嗯,并不是在回應女方媽媽的問題。”鄭女士說。
記者致電了陽高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負責本案件的某位辦案人員,對方表示不接受采訪。隨后,記者又致電了陽高縣人民檢察院官網電話,但始終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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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男方席某某和女方吳某某經婚介所介紹認識。5月2日訂婚擺宴席后,兩人在婚房發生關系,女方控訴男方強奸,事件引發熱議。法院一審查明,在房內男方不顧女方被害人反對,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同年12月25日,一審認定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構成強奸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當庭上訴。2025年3月25日中午,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在大同中院庭審結束,案件擇期宣判。
來源:新黃河、津云新聞
編輯:張揚揚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制: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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