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事后公開 > 行政處罰 > 內容閱讀
辛集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辛公(府)行罰決字〔2025〕0049號
發布日期:2025年02月11日 發布單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公(府)行罰決字〔2025〕0049號
違法行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鄉xxx村,現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無違法犯罪經歷。
現查明:2024年11月19日12時56分許,魏xx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xxxxxx小型轎車沿方碑大街機動車道由東xx行駛至方碑口腔診所路段向xx轉彎駛出道路時,與沿方碑大街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xx行駛謝xx駕駛的xxxxxx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謝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魏xx棄車逃逸,王x(身份證號:130xxxxxxxxxxxx311)頂替魏xx為xxxxxx小型轎車駕駛員接受事故科民警調查處理,并在接受詢問時提供虛假證言。
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詢問筆錄、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信、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現決定對王x行政拘留三日,并處罰款壹佰元整。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辛集支行繳納罰款壹佰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河北省辛集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