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郭貝 聶傳青/文圖
商品運輸是流通的關鍵環節,但細微疏忽可能引發連鎖問題。近日,內鄉縣人民法院師崗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因運輸過程中貨物淋雨受損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為當事人高效化解矛盾。
2024年11月,趙某從浙江省某鋼結構有限公司承接了一份運單,貨物是鍍鋅鋼帶,運輸目的地為陜西省某市,趙某雇傭吳某作為司機負責此次送貨任務。當吳某到達目的地時,當地正在下雨,廠家發現貨物沒有蓋雨布,便要求吳某立即將雨布蓋好后等待卸貨。但吳某在兩個小時后才完成蓋雨布的工作,在此期間貨物已被淋濕。廠家發現貨物被淋濕后,拒絕收貨,并要求賠償。與廠家協商無果后,在趙某與吳某商量后,不得不將貨物拉回內鄉,現存放于倉庫內。因趙某、吳某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趙某遂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詳細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充分考慮到雙方的實際情況和訴求。趙某主張吳某賠償損失2萬元,吳某雖對自身失誤有所認識,但對賠償金額存在異議。法官先從雙方的合作關系入手,指出此次事件對雙方都造成了負面影響,若繼續僵持,不僅耗費時間和精力,還可能導致更大的損失。隨后,法官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吳某闡明其在此次事件中因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對貨物受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法官也勸解趙某,在雇傭吳某時,雖明確了工作任務,但在運輸過程中的監督和溝通也可進一步完善,應適當考慮吳某的承受能力。經過法官耐心細致地調解,從法理到情理,逐步縮小雙方的分歧。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吳某當庭支付趙某1.7萬元賠償,這起糾紛得以案結事了。
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除外。承運人未采取必要減損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就擴大部分不得主張免責。因此,承運人在承接運輸業務時,務必與委托方簽訂書面運輸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因約定不明引發爭議。同時也要充分評估運輸條件及貨物特性,對可能影響運輸安全的因素如路況、天氣等提前采取防范措施,一旦發生事故,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編審:趙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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